先德后刑
黄老学派哲学命题。《十六经·观》: “春夏为德,秋冬为刑。先德后刑以养生。”古人认为春秋主生长,秋冬主肃杀,所以说春夏为德,秋冬为刑; 并且认为只有这样,才能 “并时以养民功,先德后刑,顺于天”。此处之 “德” 指爱民,特别是要从物质上给民以好处。《经法·君正》说: “德者爱勉之 [也,有] 得者,发禁挓(弛)关市之正(征) 殹(也)。”“节民力以使”、“赋敛有度”等等。即要像母亲爱护子女那样,关心下民,否则,“无母之德,不能尽民之力”。刑则是包括对外的征讨和对内的法制,“朝 (霸) 主积甲士而正 (征) 不备 (服),诛禁当罪而不私其利。” ( 《经法·六分》) “伐当罪,见利而反,胃 (谓) 之达刑”。( 《经法·亡论》) 可见此处所讲的刑德,与《韩非子·二柄》 中所说的 “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基本上是一致的。《十六经》 中不仅论述了刑德的先后关系,而且强调它们之间的 “相养”、“相成” 的关系: “天德皇皇,非刑不行。缪缪(穆穆)天刑,非德必顷(倾),刑德相养,逆顺若成。” (《姓争》)从而说明刑与德都是统治者施政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