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充军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充军chōngjūn古代的一种刑罚,把犯人押解(jiè)到边远地方去当兵或服苦役。 充军古代刑法之一,把死刑减等的罪犯或其他重犯押解到边远地方去服役。《宋史·刑法志三》:“其间情理轻者,亦可复古徒流移乡之法。俟其再犯,然后决刺充军。” 《明史·刑法志一》规定: 降死一等,唯流与充军为重。充军分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军五等,又分为终身及永远两类,永远者,谓罚及子孙。 古代名物 > 刑罰類 > 刑名部 > 徒流 > 充軍 充軍 chōngjūn 刑罰名。宋代把罪犯發配到軍内或官辦作坊、鹽場服勞役,叫充軍。明代一般指發配到邊遠駐軍服勞役。《宋史·刑法志三》:“刺配之法二百餘條,其間情理輕者,亦可復古徒流移鄉之法,俟其再犯,然後决刺充軍。”《明史·刑法志一》:“流(刑名)有安置,有遷徙,有口外爲民,其重者曰充軍。充軍者,明初唯邊方屯種。後定制,分極邊、烟瘴、邊遠、邊衛、沿海、附近。軍有終身,有永遠。” 发配 发配充军 问军 军罪 迭配 徙边 顶发 ☚ 流放 遣送 ☛ 充军中国古代将罪犯解到边远地方服役的终身刑或永远刑。充,指补充军伍;军,指分屯边防。即将不杀的重犯,驱至边防地区,罚以充数,故名。源于秦的谪戌和汉的罪人戌边。魏晋时,死罪重者,妻子皆以补兵,此充军为常刑之始,唐无充军之制,但有加役流。宋沿五代之制,于流罪配役之外,其罪重者,剌配充军。《宋史·刑法志》载:“剌配之法二百余条,……俟其再犯,然后决剌充军。”明代为了充实边防,对犯死刑应减等者,发配边防充军。《明史·刑法志》载:“流有安置,有迁徙,有口外为民,其重都曰充军。充军者,明初唯边防屯种,后定制,分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军。有终身,有永远。”清制,定为烟瘴、极边(均四千里)、边远(三千里)、近边(二千五百里)、附近(二千里)五等。 充军古代刑罚之一。充指补充军伍,军指分屯边防,即将死刑减等的罪犯或其他重犯解送边远地区服军役。这是把充实边防和惩治罪犯溶合为一的制度。始于秦之谪戍。继有汉之罪人戍边。宋代把刺配充军变成定制。(《宋史·刑法志》:“其间情理轻者,亦可复古徒流移乡之法,俟其再犯,然后决刺充军。” 明代充军分沿海附近、边卫、边远、烟瘴、极边五等; 从一千里至四千里以外不等。清代充军分附近、近边、边远、烟瘴、报边五等,从二千里至四千里。 充军 充军刑罚名。即把罪犯送到边远的地方服军役。《明史·刑法志》: “其重者曰充军。充军者,明初唯边方屯粮,后定制分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每、附近,军有终身有永远……明制充军之律最严,犯者亦最苦。亲族有科敛军装之费,里递有长途押解之扰。至所充之卫,卫官必索常例。然利其逃去,可乾没口粮,每私纵之。其后律渐驰,发解者不能十一。其发极边者,长解辄贿兵部,持勘合至卫,虚出收管,而军犯顾在家偃息云。” 《唐明律合编·明律》: “若军官有犯私罪该笞者,附过收赎; 杖罪解见任等叙用; 该罢职不叙者,降充总旗; 该徒流者,依照地远近,发各卫充军。凡军官军人犯罪,律该徒流者,各决杖100,徒5等,皆发2000里内卫分充军; 流3等,依照地里远近,发各卫充军; 该发边远充军者,依律发遗并免刺字。” ☚ 迟延擅用本关簿册 舂 ☛ 充军古刑罚名。将死刑减等的罪犯或其他重犯押解到边远地方为军士服役。《宋史·刑法志三》:“刺配之法二百余条,其间情理轻者,亦可复古徙流移乡之法,俟其再犯,然后决刺充军。”《明史·刑法志一》:“流有安置,有迁徙,有口外为民,其重者曰充军。充军者,明初为边地屯种。后定制,分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有终身,有永远。”清制,充军较流刑重,死刑轻。定为极边、烟瘴(均4000里)、边远(3000里)、近边(2500里)、附近(2000里)五种。 充军古代一种流刑。强迫罪犯到边远地方军中服劳役的刑罚。秦汉时称“从军”, 宋朝之后改称“充军”,明朝充军有终身充军与永远充军区别。终身充军,即罪止其身,终生受罚,身死即止;永远充军,则要罚及子、孙,身死而罪不止,直到没有后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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