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婚嫁的法律范围限定
在西方许多国家中,男女有亲属关系,宗教和世俗的法律对此都有一定限制。《祈祷书》详列什么样的亲属关系不宜结婚,这些宗教法规过去曾被当作国家的法律,后来各国相继制订了《婚姻法》,允许一男子可以娶已故妻子的姐妹、已故弟兄的寡妇、已故妻子的兄弟的女儿、已故妻子的姐妹的女儿、父亲的已故弟兄的寡妇、母亲的已故兄弟的寡妇、已故妻子的父亲的姐妹、已故妻子的母亲的姐妹、弟兄的已故儿子的寡妇,以及姐妹的已故儿子的寡妇。1960年英国的婚姻法允许一个男人可以和下列女人订立有法律效力的婚约:他前妻的姐妹、姨母、姑母、伯母、婶母、侄女或外甥女,他弟兄、伯父、叔父、舅父、姑丈、姨丈、侄子或外甥的前妻,假定男女双方都是不列颠公民的话。
英国国教和天主教的教士可以拒绝为男女双方举行庄严的婚姻仪式,如果双方的亲属关系被视为太亲近,尽管这种关系被民事当局认可。在犹太教中如被认为是乱伦关系,拉比会提出忠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