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傅秉常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傅秉常1896—1965广东南海人 傅秉常
傅秉常傅秉常(1896—1965) 廖盖隆等主编 现代中国政界要人传略大全第878页 傅秉常1896——1965原名褧裳,廣東海南人,1896年 (清光緒二十二年) 生。10歲隨父赴香港,先後就讀於育才書院和聖士提反男中學,繼入香港大學學習工程。1916年12月畢業,旋即在聖士提反男中學任教。1918年任廣州軍政府總務廳印鑄科科長,後赴滬,任職於上海滬杭鐵路局。1919年任巴黎和平會議中國代表處秘書。1920年任廣東軍政府財政部及外交部駐港代表;11月任海南島瓊海關監督。1925年7月,任廣州國民政府外交部特派交涉員兼財政部粤海關監督;6月兼廣州大本營外交秘書。1927年9月,任國民政府財政部關務署署長,10月任外交部參事。1928年10月,任國民政府首届立法院立法委員,兼任立法院外交委員會委員長,及立法起草委員會召集委員。1929年2月,任駐比利時公使。1931年1月,獲香港大學名譽法學博士學位;5月成立國民政府。任外交部副部長。1932年1月,任外交部政務次長。1932年任西南政務委員會委員。1933年起回任立法院委員兼外交委員會委員長,及民法委員會召集委員。1935年11月,當選爲國民黨第五届中央執行委員。1941年7月,再度任外交部政務次長; 8月派爲當年高等考試初試典試委員長。1943年1月,任駐蘇聯大使。1943年2月,免去立法院立法委員職。1945年5月,當選為國民黨第六届中央執行委員。1946年7月,以中國代表身份,出席巴黎和平會議。1949年3月,任外交部部長,未到職; 4月由莫斯科返國,取道香港,定居法國。1957年5月,自巴黎去臺北,旋受命為“國策顧問”。國民黨中央評議委員。1958年6月,任“司法院”副院長,7月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1965年7月29日病逝於臺北。終年69歲。曾编《最新六法全書》並遺有《一九四九年日記》等。 傅秉常1896—1965原名絅裳。广东南海人。早年就读于香港大学。1918年任广东护法军政府总务厅印铸科长,后任广东军政府外长兼财长伍廷芳的秘书。1922至1926年任广东海关监督、外交部特派两广交涉员、大本营外交秘书。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历任财政部关务署长、外交部顾问、外交部政务次长、立法院立法委员、民法起草委员会召集人。1933至1936年任立法院宪法起草委员会主稿委员,系1936年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主要撰稿人。抗日战争初期任外交部政务次长,主持部务工作。1942年始任驻苏联大使。1943年10月代表中国政府与英、苏、美外长签署《关于普遍安全的宣言》。1946年7月任巴黎和平会议中国政府代表。1949年4月后定居法国。1957年到台湾,历任台湾国民党当局“立法院”副院长、“总统府”国策顾问、“外交部”顾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国民党评议委员等职。1965年7月29日在台北病故。著有《最新六法全书》、《一九四九年日记》、柏道八号《住宅存稿》。 傅秉常 傅秉常原名耿裳,广东南海人,1896年生。1916年毕业于香港大学。1918年任广东护法军政府总务厅印铸科长,后转任军政府外交兼财政部长伍廷芳的秘书。1920年至1926年任海南岛琼海关监督、外交部转派两广交涉员暨粤海关监督、广州大本营外交部秘书等职。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历任财政部关务署长、外交部顾问、立法委员、兼立法院外交委员会委员、民法修订委员会召集人等职。1932年任外交部政务次长、立法院外交委员会委员长及宪法起草委员会主稿委员,是1936年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的主要撰稿人。抗日战争初期再度出任外交部政务次长。1942年任驻苏联大使。1949年定居法国。1957年去台湾。1958年6月至1965年7月任台湾当局“司法院”副院长、“总统府”国策顾问、“外交部”顾问。1958年7月至1965年7月兼任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国民党中央评议委员等职。1957年10月、1963年11月当选为国民党第八、九届中央评议委员。1965年7月29日在台北病逝。著有《最新六法全书》《一九四九年日记》《柏道八号住宅存稿》 等。 ☚ 傅岩 焦仁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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