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还股亦称 “可赎股票”,发行后一定时期可按特定的赎买价格由公司收回的股票。特殊股票的一种。由于这种股票仅限于优先股,故又称之为 “偿还优先股票”。偿还股票最早出现于美国,以后陆续被各国采用,但从分布情况来看,主要集中于美国和英国。偿还股大多在公司经营不利的条件下,一时急需资本,并且预计经过一定时期以后有能力也有必要偿还股本的条件下发生的。一般在发行时就制定有允许公司在将来不再需用此项资金时,可用盈利按规定的条件将股票赎回的条款。公司一旦赎回自己的股票,必须在短期内予以注销。按照各国公司法关于偿还股票的条款,大致有以下几项规定: ❶公司应在取得盈利之后再将股票赎买回来。即用公司利润而不是用其他资金偿还股本。 ❷公司在赎买股票的前1—3个月应预先通告股东,便于股东作出新的投资选择或安排。 ❸偿还股本的时间应选择在股利分配期间,由公司将赎买价款连同应付股利一并交给偿还股的持有者,以免持有期不足一个营业年度而引起的股利及偿还金计算上的纠纷。 ❹偿还金价格通常应高于股票面值。偿还股主要有两种类型: ❶强制偿还股票。这种股票在发行时规定,公司享有偿还与否的选择权。一旦发行公司决定按规定条款偿还股本时,股东必须将股票缴回而不能有别的选择; 当公司认为没有必要将股票赎买回来,股东无权要求公司偿还股金。可见,强制偿还的主动权完全在公司一方,股票持有者只能被动服从,但由于此类股票的收益性较高,投资者仍乐于认购,股份公司发行的偿还股大多属此类型。 ❷任意偿还股。这类偿还股主要由其持有者享有偿还与否的选择权。股东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将股票缴回发行公司。若愿继续持有,就不必将股票缴回; 若不愿继续持有,可以将股票缴回公司并取得既定的偿还金。由于偿还与否的主动权在股东一方,完全随股东的意愿而定,故此类股票具备了较好的流动性,对投资者有较强的吸引力; 但对公司来说,这种任意偿还的股票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公司只能被动地作出调整,这也是大部分公司不愿发行此类股票的主要原因。通常只有在公司急需资金,而发行一般新股又较困难时才发行任意偿还股票以解燃眉之急。偿还股是一种利弊兼有的特殊股票。对于公司来说,就其按期付息、本金具有可偿还性而言,与公司债较为接近。但偿还股仍然属于一种所有权凭证,只有在公司有盈利时才能支付股息和偿还注销; 若遇公司亏损或无盈利年份,偿还股与其他优先股一样,得不到足够的股息,也不能要求公司偿还股金。仅此而言,公司发行偿还股票要比发行公司债券有利得多,尤其是强制偿还股票,因偿还的主动权掌握在公司手里,当公司经营好转,有能力收回原先以不利条件发行的偿还股时,公司就可以行使强制偿还权; 而当公司境况欠佳时,则可以继续占用这部分股本不予偿还,有助于公司渡过困难时期。但偿还股因多在公司经营不佳时发行,故发行条件往往对公司不利,例如因股息率和偿还价格较高而增加公司股息负担和筹资成本,而且因需要偿还股本,一旦发行后公司经营状况未有改善,则将加重公司负担,在发行任意偿还股票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对于投资者来说,由于偿还股的股息率均高于债券利率,且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收回本金,使投资具备较好的盈利性和一定的流动性,故与债券相比,大多数投资者愿认购偿还股。当然,对于偿还股的持有者来说,其股东权益是有限的,股票一经偿还,股东权即告丧失。特别是强制偿还股票的持有者,投资的稳定性和自主性较差,可能因偿还的条件或时间等因素而遭受损失。因此,许多国家对偿还股的偿还作出一些限制性规定,防止公司随意剥夺股东资格或致使股东权益受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