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停止支付船舶未使用期间的租金的权利。凡因船员不足、发生碰撞、触礁等海损事故、船舶入坞、船员罢工、船员违法行为等不属承租人的原因而引起的船舶不能实际使用的,均可解除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停租的时间延至船舶恢复有效状态时为止。停租不影响承租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如支付停租期间的燃油费、港口使用费等,但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停租
免除租船人在租期内继续支付租金义务的行为。在定期租船合同中通常规定,对于因特定情况中断船舶正常营运时间,承租人可停止支付租金,直至船舶恢复有效状态时为止。造成停租的原因很多。如对船舶入坞修理、船员不足、缺乏应由出租人提供的物料、船机或船壳损坏、船员罢工、船员不法行为等,使船舶中断营运,承租人都可停付租金。这在期租合同中一般都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