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业损失委托客户为了保障既得利益或限制可能蒙受的损失,委托经纪人在股价变动到某一水平时,按市价买卖股票的委托方式。它主要分为停业损失购买委托和停业损失出售委托两种。前者是客户委托经纪人在股价上升到某一程度时,为其买入股票的委托方式; 后者是客户委托经纪人在股价下降到某一水平时,为其卖出股票的委托方式。其主要特点是: ❶经纪人执行委托时,买卖股票的数额是固定的。也就是说,经纪人必须按照客户的委托完成规定数额的股票买卖。 ❷价格不是固定不变的,即经纪人为了完成规定数额的股票买卖,价格可能高于或低于客户指定的价格。停业损失委托主要有: ❶保障既得利益,当客户预计某股票的价格将要上涨,就以每股60元的市价购入该股票200股,假如以后该股票的价格果然上升到70元每股时,客户每股获得账面利润10元。这时,客户希望股价继续上涨,以便获得更大的利润。与此同时,根据情况分析,下一阶段的股价却有下降的趋势,客户担心股价下跌会使其目前所获利润减少,甚至亏损 (如每股跌到60元以下)。于是就向经纪人发出停止损失指令,要求经纪人在股价一旦下跌到58时,立即抛出全部股票200股,以保证其每股可得利润8元,防止股价继续或突然下跌而蒙受更大损失。 ❷限制可能遭受的损失。上例为客户以每股60元的市价买入200股之后,深知股市变幻莫测,担心万一股价变化与其预料的相反将蒙受损失,于是就向经纪人发出停止损失指令,要求经纪人在股价一旦跌到68元时,立即抛出全部股票。假如以后股价真的下跌,经纪人便在每股58元右左时执行委托,按市价出售股票。这样,以后股价不断的跌落,损失已被控制在每股2元的限度内,如果客户不使用停止损失委托,一旦出现股价变化与其预计的情况相反时,其损失将难以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