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民公田
东汉章帝时,土地兼并之风继续发展,许多农民的土地为豪强地主所掠占,失地的农民除了依附豪强地主外,还有大批农民流落他乡成为流民,为了稳定封建社会秩序,安置流民,使他们依附在土地上,并增加农村的劳动力,以保证农业生产。章帝于元和元年(84年)和元和三年(86年)两次诏令郡国“假民公田”,就是把郡国公田和上林苑的土地假给或赐给贫民,并给予贳和田器,也可贷给种子、粮食和农具,免收田租。山林池泽也允许贫民自由采樵渔猪,也不收假税。
假民公田
假民公田
汉代国家将国有土地(无主荒地)租给无地流民和贫民开垦耕种而收其税的土地租赁制度。租赁时,政府常贷以种子、粮食和农具。租户向政府交纳的田租称为 “假税”,亦称 “假”,税率约为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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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民公田
假民公田
政府将国有土地出租给无地贫民耕种。假,租借的意思。汉时屡有假民公田之举,目的是安置流民贫户,开垦国有荒地,增加生产。假民公田之时,常贷给种、食,以利承租农户生产。承租者则向国家交纳假税。汉时国有土地的田租称为税,故有所谓“假税殊名,其实一也”。假税的税率大约为50%。这些生产者就是国家的佃农。
我国封建时代经营国有耕地的一种方法。汉代的国有土地称为“公田”,除了使用士兵、服役农民耕种之外,还“假”(出租、借贷)给百姓,征收一定的假税,称为“假民公田”。遇到灾荒时,政府常把公田“假与贫民”,作为救荒措施,有时不收假税。其后有的封建王朝亦采用此法经营国有耕地,但往往成为地主攫取大量土地的一种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