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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中当事人享有的在几种给付内容中选定其中之一种给付的权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选择权在性质上属形成权,其行使无须对方同意。选择权的行使具有溯及力,有选择权的人一经行使选择权,则使选择之债自成立时起即转化为简单之债。经选择权人选择之后,给付即已确定,当事人不得擅自以一方的意思变更。参见“选择之债”(2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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