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地上权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地上权又称“借地权”。用益物权的一种。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营造建筑物、工作物及种植林木的权利。具有物权的性质和物权的一切法律特征,从而区别于作为债权的土地租赁。地上权的设定、变更和丧失,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在地上权存续期间,权利人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以及对地上权本身的处分权,设定地上权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在地上权终止时,地上权人有权收回其建筑或竹木,或向土地所有人取得补偿,但同时负有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 地上权他物权的一种。因兴建、拥有建筑物或种植、拥有植物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起源于古罗马法,现代许多国家包括中华民国时期的民法中也有规定。我国现行民法未用此概念;但对他人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林木、草原、水产等享有所有权的,依法可办理登记手续而取得对相应土地的使用权。 地上权俗称“地皮权”,又称“借地权”。在他人土地上建筑住宅、厂房、地窖或种植竹木的权利。享有此种权利的人称地上权人。始于古罗马。地上权为使用土地的权利,其标的物为土地,不因建筑物或竹木的灭失而消灭。 地上权俗称“地皮权” ,亦称“借地权”。在他人土地上有住宅、厂房、地窖等建筑或种植树木和竹的权利。是用益物权的一种。与永佃权之仅能在他人土地上耕种或牧畜者不同,与土地租赁之为债权者亦有区别。地上权设定、丧失和变更,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也可以是无偿的; 如订有租金,即使因不可抗力而不能使用土地,也不得请求免除或减少租金。地上权为使用土地的权利,其标的物为土地,不因建筑物或树竹的灭失而消灭。 地上权 地上权在他人土地上建筑、植树的权利。所谓建筑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上建造厂房、住宅、堤坝、控水渠等设施。所谓植树是指需要长期经营的竹、木等。地上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除地上权以外的一切人,包括所有人在内,都是义务主体,不得侵犯地上权人的权利,地上权的这一特征使它与债权的土地租赁相区别。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对地上权的期限规定较长,具体期限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因此地上权较长期稳定。地上权的取得,是有偿的,或是无偿的。在地上权存续期间,地上权人有对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还有对地上权本身的处分权。在地上权终止时,地上权人有权收回其建筑或竹木,或不收回而向土地所有人取得补偿。地上权的设定、变更和丧失,非经登记不生效。 ☚ 房屋抵押权 房屋保险 ☛ 地上权 地上权简称地皮权。指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住宅、厂房、地窖或种植树木和竹的权利,是用益物权的一种。 ☚ 租赁权 空间利用权 ☛ 地上权 地上权俗称“地皮权” ,亦称“借地权”。在他人土地上建筑住宅、厂房、地窖或种植竹木的权利。它是用益权的一种。享有此种权利的人称地上权人。始于古罗马,其初为有偿 (即须交付地租)的行为,近代许多国家则不管有偿或无偿,均可成立地上权。地上权的设定、丧失和变更,须经登记才能生效。一般可以自由转让,也可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如订有租金,即使因不可抗力而不能使用土地,也不得请求免除或减少租金。地上权为使用土地的权利,其标的物为土地,不因建筑物或竹木的灭失而消失。 ☚ 行政权 地役权 ☛ 地上权 地上权物权的一种。为了兴建建筑物、工作物或种植的目的,而在他人所有或有使用权的土地上的使用权利。享有此权利者称为地上权人。地上权与仅能在他人土地上耕种或牧畜的永佃权不同,与土地租赁的债权关系也不相同。地上权原则上可自由转让,但地上权的设立、丧失和变更须经登记,否则不生效力。随着我国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制度的确立,地上权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将会增强。 ☚ 违反担保原则 地役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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