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修改
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后,在开证申请人的要求下对信用证内容的更改。因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工作上的疏忽或应受益人的要求,或其他原因造成信用证文字上的问题,必须更改。不可撤销信用证的修改,须各当事人 (包括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但不包括通知行) 同意方能生效。如果信用证的修改,是由受益人主动请求开证申请人要求开证行办理的,受益人接到开证行的修改通知,一般不会有异议,修改立即成立; 如果修改是由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提出,受益人接到修改通知,因内容不利而不同意修改,应立即以最快的方式经过通知行向开证行表明异议或退回修改,则信用证仍以原来条款为准; 如果受益人未能及时提出异议或退回修改,即被认为是同意修改。如果修改通知包括两个以上的内容,受益人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不能随意接受其中的一部分而拒绝另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