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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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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信用证xìn yòng zhèngаккредитв

信用证

❶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 (卖方) 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按规定随附装运单据,按期在指定地点收取货款。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是: (1) 进出口双方当事人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2)进口人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填具开证申请书,并交纳一定的开证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证,请银行 (开证银行) 向出口人开出信用证。(3) 开证银行按申请书的内容开立以出口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通过其在出口人所在地的代理行或往来行(统称通知行)把信用证通知出口人。(4)出口人在发运货物,取得信用证所要求的装运单据后,按信用证规定向其所在地行 (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其它银行) 议付货款。(5)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即在信用证背面注明议付金额,并将从出口人手中取得的有关单据寄交开证行索偿。(6)开证行在审查单据无误,认为符合信用证要求后,即偿还议付行付出的款项。(7) 开证行通知进口人赎单,进口人付款赎单后,信用证交易即结束。
❷国内异地结算方式之一。购货单位开户银行为保证在交易合同所规定的范围内代付货款,向售货单位开户银行签发的凭证。在签发信用证前,购货单位应先将货款提交开户银行,另立帐户保管。售货单位接到其开户银行通知后,在信用证限额以内,可按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主动发货,并就地向银行结算收取货款。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

国际贸易中银行根据买方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承担首先付款人责任的书面凭证。特点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由银行作为买卖双方的中间人和担保人,卖方只要按信用证条款备货装运,提供合格单据,即能从银行取得货款;买方只要向银行付款,即能取得代表货物的装运单据,因而有利于双方达成交易和融通资金。成为当前国际贸易中一种主要的支付方式。种类有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前者随附货运单据,后者不附单据;可撤消信用证和不可撤消信用证,前者开证行可不经受益人同意随时撤消或修改,后者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开证行不经受益人同意不得撤消或修改。使用最多的是不可撤消的跟单信用证。

信用证

信用证

银行应进口商的请求,向出口商签发的由银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保证文件。它是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一种契约文书。开出信用证的银行叫开证行。信用证特点: 信用证开立后,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只要审核单证,单单一致,就要无条件付款。信用证的基本内容:(1) 信用证的性质、开证日期和有效期; (2) 受益人(出口商),开证人 (进口商) 的名称地址,付款银行的名称地址、通知银行的名称地址; (3) 货物的简要表述和装运期限、装运港、目的港; (4) 信用证条款所规定提供的各种单据; (5) 是否允许分批装运或转船; (6) 开证银行的责任条款和指示条款; (7) 信用证的法律依据。信用证业务一般要经历5个环节: 进口商申请开证; 进口商银行开证; 出口商银行通知信用证; 出口商银行议付及索汇; 进口商付款赎单提货。信用证种类较多,如跟单信用证、光票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保兑信用证、不保兑信用证、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等等。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贸易不断发展的客观产物。它的出现弥补了汇款和托收方式的不足,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并能充分反映凭单据付款交易的精神,解决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避免在完成交易中双方可能遭到的风险,是现代国际结算中最常使用的工具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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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之一。银行(开证行)根据进口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方(受益人)开立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按规定条件付款的书面承诺。是当前国际贸易中主要的和普遍使用的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由于涉及信用风险,出口商通常不愿意先交货后收款,进口商也不愿意先付款后收货,因此需要银行担任中间角色。通过采用信用证的支付方式,出口商有开证银行的付款承诺,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只要出口商提供的有关单据与信用证相符,银行就保证付款,这对出口商的安全收汇较有保证,有利于资金周转。对进口商来说,在付款后可以肯定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并通过信用证规定的条款,来控制出口商按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规格、时间等发运货物。此外,进出口商还可以从银行取得资金融通。进口商开立信用证时,只需交少量押金,而不需预先支付全部货款。出口商凭信用证及货运单据,可向银行申请打包贷款和出口押汇。根据信用证的性质、形式、付款期限和用途等,可分为许多种类。但从银行这一基本特征来分,最主要的有两种类型,即: 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为了统一国际间信用证的处理方法、习惯、术语解释,以及各当事人责任范围的划定,国际商会制订《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成为国际贸易广泛使用的统一规范。现在通行的是1993年修订本,惯称UCP500。澳门在对外贸易上广泛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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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

由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凭证。在进出口业务中,一般是银行依照进口商的请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开立的、凭规定的单据和在遵守信用证一切条款的条件下,按期在指定地点承诺议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凭证。它在19世纪中叶出现于国际贸易中。1930年国际商会制定了《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后数经修改和完善,目前已被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采用,是国际贸易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支付方式。信用证格式不一,种类繁多,大致有:(1)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2)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3)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4)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5)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以及循环信用证、红条款信用证、对开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等。但不管何类信用证都应具备以下内容:(1)开证银行的保证责任和承诺范围。(2)要求受益人必须履行的条件。(3)对通知行、议付行、或代付行的要求或指示。(4)特殊要求。信用证的特点和作用表现在三个方面:(1)它是一种银行信用,提供了一般比商业信用可靠的信用保证和资金融通便利,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进出口双方在货物和货款对流条件上的矛盾。(2)它是一种自定的文件,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银行只依据信用证行事,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3)它是一种单据买卖,一切业务以单据为准,而非货物,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

信用证

信用证是买主的开户银行为买主向卖方出具一种保证付款的证明文件。卖方在收到信用证后即可组织合同商品的生产或发运,卖方根据发货单即可以向开户银行支取合同商品的货款。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

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是银行(开证行)依照进口商(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对出口商(受益人)发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必定承兑和付款的保证文件。按是否跟随单据,信用证可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两大类,在国际贸易中主要使用的是跟单信用证。由于货款的支付以取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为条件,避免了预付货款的风险,因此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在付款和交货问题上的矛盾。

信用证

银行应购货方的要求出具给销售方保证承担付款责任的凭证。信用证的特点是: 开证行负有第一付款责任;信用证业务的处理是以单据而不是以货物为准的;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它不依附于贸易合同。信用证的作用是:将托收方式中由购货方履行的跟单付款的责任转为银行的责任,保证买卖双方的货款或单据不致落空,并且可使买卖双方在资金融通上得到便利。信用证的当事人主要有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开证行、通知行、转递行、保兑行、代开行、议付行、付款行、偿付行等。
开证申请人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是信用证当事人之一。一般为购货方。信用证的开立,必须在购货方与销售方签订合同所规定的期限之内。信用证开立后,购货方就有凭单付款的义务和验单、退单的权利。
受益人是指接受信用证,凭以装货、交单、取款的人。一般为销售方。销售方在收到信用证后,应及时与合同核对,如有不符,应尽快提出修改意见或拒绝接受。信用证一旦被接受,销售方就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装运货物,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交单取款。销售方交单后,如遇到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有权向购货方提出付款要求,购货方仍应负责付款。
开证行是指应开证申请人(购货方)的要求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信用证开立后,开证行对信用证独立负责,在见票、见单付款后,不能因购货方拒绝赎单或无力付款而向销售方、议付行、付款行、偿付行追索票款,或要求退款。但是,开证行有权处理单据和货物;出售价格不足抵偿其所付垫款时,有权向购货方追索不足部分。
通知行是指开证行的代理行。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后,根据开证行的要求,及时通知受益人,并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
转递行是指将信用证转递给受益人的银行。转递行与通知行的地位相同,转递行的手续费比通知行的手续费低。
保兑行是指应开证行的请求对信用证进行保付的银行。保兑行对信用证独立负责,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保兑行一般为通知行或信誉好的银行。
代开行是指应开证行的请求代其换开信用证的银行。代开行对代开的信用证有必须付款的责任,付款后无追索权。
议付行是指办理议付的银行。议付是指销售方银行审单后,购进汇票及所附单据,并将票款付给销售方。议付行可以是通知行、转递行、代开行等。
付款行是指信用证上指定的汇票付款人。一般为开证行,有时也可以是开证行的委托银行。
偿付行是指开证行的代理人,是代其偿还议付行垫款的第三方银行。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如发现不符,只能向议付行追索已付款项,而不能向偿付行追索。
信用证的种类有: (1) 跟单信用证。是指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即可付款的信用证。单据是指代表货物产权或证明货物已发送的单据,如提单、保险单、铁路运单、邮包收据等。(2) 光票信用证。是指根据不附任何单据的汇票即可付款的信用证。(3)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不必征得受益人同意就可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4)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后,在有效期内不经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不得擅自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5) 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后,再由另一家银行予以保兑的信用证。保兑行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6) 不保兑信用证。是指未经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在开证行资信较好的情况下,销售方一般不要求对信用证给予保兑。(7)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请求下可将信用证金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转让后,原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仍承担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责任,但由第二受益人办理全部或部分交货。(8) 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所持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其他人的信用证。(9) 背对背信用证。是指中间商通过银行开出的第二信用证。一个中间商向购货方出售某种商品,请该购货方开立第一信用证,然后中间商向作为第三者的实际销售方购进同样商品,并以原购货方开来的第一信用证作为保证,请求银行对实际销售方另开第二信用证。中间商作为第二信用证的申请人,不管他根据第一信用证能否获得付款,都要负责偿付银行根据第二信用证支付的款项。第二信用证即为背对背信用证。(10) 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仍然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的信用证。在贸易中,购货方常常连续从销售方那里购买商品。使用循环信用证可以避免同一买方和卖方之间重复装运时每次开立新的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可分为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和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在一定时期内(如每个月)可支取信用证规定的金额;支取后,在下次一定时期内可再次支取。上次未用完的余额可移到下次使用的信用证,称为“可积累循环信用证”;而上次未用完的余额不能转移到下次使用的信用证,称为“不可积累循环信用证”。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是指信用证金额议付后,仍恢复原金额,然后再使用,直到用完规定的总金额为止。具体做法有三种:
❶ 自动循环使用。即每期用完一定金额,不需要等开证行的通知,信用证就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❷ 非自动循环使用。即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到达后方能使信用证恢复到原金额。
❸ 半自动循环使用。即若每次支取款项后若干天内开证行未提出停止循环的通知,则自若干天的次日起,信用证就可恢复到原金额。(11) 即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即期信用证按付款人有无汇票和偿付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三种形式:
❶ 银行付款信用证。即银行直接承担对汇票的付款责任的信用证。这个银行可以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其他银行。
❷ 商号信用证。指以购货方为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即开证行代购货方垫付票款,购进销售方的汇票,然后凭汇票向购货方要求还款。
❸ 凭单付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收到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12) 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不立即付款,而是等汇票到期时才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它分为三种形式:
❶ 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即以开证行作为远期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
❷ 商号承兑远期信用证。即以购货方为远期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有利息条款,是销售方给予购货方的资金融通的便利。
❸ 延期付款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上规定货物启运后若干天付款或开证行见单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证。(13) 红条信用证。是指销售方在装货交单前可以支取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由购货方要求开证行在信用证上用红字加列一些条款,授权供货地的通知行或保兑行在交单前向销售方预先自行垫付全部或部分款项,等到销售方交单议付时,供货地银行从议付金额中扣还预先垫付的本息,将余额交给销售方。若销售方违约,供货地银行可向开证行索回全部垫款和利息;开证行应立即偿还,再向开证申请人索款。(14) 对开信用证。是指交易的双方(一般为购货方和销售方)互向对方开立信用证。在这种情况下,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通常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行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通知行。两张对开信用证的金额一般相等或大体相等,生效期限可以是同步的,也可以分别生效。对开信用证只适用于特定条件下的交易,如易货贸易、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等。

信用证

银行根据买方单位提出的信用证委托书,开给卖方的保证支付货款的凭证。它是国内外当前商品交易的一种结算方式。
信用证适用于各单位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的结算。特别适用于付款单位在收款单位所在地验收商品的交易,以及收款单位对外地单位的信用情况缺乏了解,或者付款单位曾经托欠货款,而收款单位要求付款单位使用信用证结算的情况。
信用证结算,能保证收款单位及时收到货款,同时银行也能对收款单位的发货进行监督,从而保证付款单位的利益。但这种结算会使流通过程人为地延长,影响物资和资金的周转。因此,它的使用范围受到很大限制。

信用证

指商业中银行用以保证买方有支付能力的凭证。是异地结算方式之一。适用于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其办法为买方的开户银行经买方的申请(一般须预缴保证金)向卖方的开户银行签发信用证(也可直接向卖方签发),保证在一定金额内代付货款(或担保付款),卖方在接到信用证后即按合同发货,并以买方的开户银行为付款人 (如以买方为付款人,则买方开户银行为保证人) ,在信用证所定限额内开具汇票,连同发票、提单、保险单等(称“跟单汇票” ) ,向开户银行收取货款,买方则向其开户银行结算,取回提单等提货。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合同订立的,其内容必须符合合同,但对银行来说,信用证并不依附于合同,银行仅凭合法票据付款,对合同的履行情况不负责任。

信用证

银行应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银行保证付款的凭证。开证银行授权卖方在符合信用证中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过所定金额的汇票,并按规定随附货运单据,按期在指定地点收取货款。信用证既可以解决进出口商之间的互相不信任问题,从而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又能对进口商和出口商给予融通的方便,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证的基本内容,世界各地各银行规定的各不相同,但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❶开证银行的保证责任。信用证的性质和开证银行的责任,每一信用证都必须明确标明其性质,是可撤消信用证还是不可撤消信用证。对每一信用证,开证银行必须明确它所承担的责任。在不可撤消信用证中,开证银行必须有明确表示其负责付款的保证,一般为: “本行保证,凡符合本证条款所开立及议付的汇票向本行提示时,本行将对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或持有人履行付款的义务”。即开证行承担了开立信用证后不能任意撤消及对受益人提示汇票后如期付款的义务。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承诺不超出以下范围,在信用证规定的金额以内,在信用证的有效期限以内。
❷受益人使用信用证时必须履行的条件。主要是对货物的要求,须标明商品名称、规格、级别、单价、价格条件、包装。对货运的要求,列明装运期限、货运目的港、启运港、允许或禁止分批出运、允许或禁止转船,陆海联运或陆空联运,集装箱运输或托盘运输。对汇票及跟单的要求,列明汇票付款期限及付款人名称,跟单的种类及份数,如发票、提单、保险单、产地证、检验证书以及对各类单据的具体要求。
❸有些信用证还列有对通知行、议付行或代付行的要求或指示。如对通知行,要求其在通知受益人时加具或不加具保兑。对议付行或代理行,则要求明确单据的寄送方法和对象,明确索汇的方法和对象等等。信用证的有关当事人主要有3个,即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在实际业务中,往往还有通知行 (或转递行)、议付行 (或代付行),在不同的情况下,还会有保兑行、偿付行。

信用证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银行结算方式中的一种契约文书。一种银行信用形式。指银行应进口商的请求,向出口商签发承诺出口商开至该行或指定的另一家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只要出口商交来的汇票和单据符合该书面文件的条款,必定承兑和付款的书面文件。信用证开立后,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单据和汇票与信用证条件完全一致,银行就须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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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

信用证

银行应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银行保证付款的凭证。开证银行授权卖方在符合信用证中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过所定金额的汇票,并按规定随附货运单据,按期在指定地点收取贷款。
信用证业务的特点
❶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它不同于一般担保业务中银行只负第二性的责任,即是在被担保人不付款的情况下才代为付款。信用证的开证行是首先付款人,出口商凭信用证直接向开证银行凭单取款,而无须先找进口商,开证行对受益人的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❷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与贸易合同彼此独立。信用证是根据贸易合同开立的。因此,信用证的各项内容必须符合合同,但对银行来说,信用证不依附于合同。开证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凭信用证所规定的而又完全符合条款的单据付款。
❸信用证的一切业务以单据为准,而非以货物为准。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买卖,银行只凭单据,对货物的真伪、好坏概不负责,对货物是否确已装船,是否中途损失,是否到达目的港等都不负责。对单据的真假,单据在邮递过程中的遗失也不负责。
信用证的作用
❶保证作用。对进口商来说,可保证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并可通过信用证条款,控制出口商的交货期,保证装船前的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对出口商来说,按信用证条款可凭单据取得货款,即便在进口国实行进口管制和外汇管理的情况下都可以不受影响地装货收款。
❷资金融通的作用。对进口商来说,开证时可只交部分押金,单据到达后再赎单并付清差额。对出口商来说,装船前,可凭信用证向出口地银行借取打包贷款;装船后,可凭单据向出口地银行叙做押汇,提前取得贷款。
因此,信用证既可以解决进出口商之间的互相不信任的问题,从而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又能对进口商和出口商给予融通的方便,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信用证的基本内容 世界各地各银行规定的各不相同,但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❶开证银行的保证责任。信用证的性质和开证银行的责任。每一信用证都必须明确标明其性质,是可撤销信用证还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对每一信用证,开证银行必须明确它所承担的责任。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中,开证银行必须有明确表示其负责付款的保证,一般为:“本行保证,凡符合本证条款所开立及议付的汇票向本行提示时,本行将对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或持有人履行付款的义务”。即开证行承担了开立信用证后不能任意撤销及对受益人提示汇票后如期付款的义务。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承诺不超出以下范围:在信用证规定的金额以内;在信用证的有效期限以内。
❷受益人使用信用证时必须履行的条件。主要是对货物的要求:须列明商品名称,规格,级别,单价,价格条件,包装,唛头;对装运的要求:列明装运期限、货运目的港、启运港、允许或禁止分批出运、允许或禁止转船,陆海联运或陆空陆联运,集装箱运输或托盘运输;对汇票及跟单的要求:列明汇票付款期限及付款人名称,跟单的种类及份数,如发票、提单、保险单、产地证、检验证书以及对各类单据的具体要求。
❸有些信用证还列有对通知行、议付行或代付行的要求或指示。如:对通知行,要求其在通知受益人时加具或不加具保兑。对议付行或代理行,则要求明确单据的寄送方法和对象;明确索汇的方法和对象等等。
信用证的有关当事人主要有3个,即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在实际业务中,往往还有通知行(或转递行)、议付行(或代付行),在不同的情况下,还会有保兑行、偿付行。
开证申请人 开证申请人一般是进口商,进口商应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委托它的往来银行开出信用证,并保证其在规定的装船期以前到达出口地,使出口商有充裕的时间进行备货装运。开立的信用证条款应与合同条款内容一致,信用证如系不可撤销者,则一经开出之后,除非得到受益人同意,不能擅自要求开证行修改或撤销。在开证行履行付款责任以后,应根据开证申请书规定及时将货款付给开证行赎取单据。进口商有权拒绝赎取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但进口商在提取货物以后,如发现货物规格数量等与单据不符,不能向开证行追求责任和索还货款,只能根据过失责任向有关方面索赔。
开证行 开证行应根据开证申请书及时正确地开出信用证,如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应对受益人及所有的汇票合法持有人承担付款责任,不能借口进口商无力偿付而推卸责任。开证行对进口商只负责保证单据和信用证条款相一致,而不管货物是否合格,遇到进口商无力付款赎单时,开证行有权处理单据或货物。如出售货物的价款不足以抵偿其垫款时,仍有权向开证申请人追还不足部分。
受益人 一般为出口商。受益人在接到信用证后,应仔细与合同条款相核对,并审核信用证条款能否履行。如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符,或信用证条款无法履行时,可要求进口商修改。受益人接受了信用证后,就应按信用证的条款办事,在规定的装期内装货,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规定的单据。受益人不但应对单据的正确性负责,而且要对货物的质量负责。
通知行(或转递行) 是开证行的代理人,它的代理责任只限于通知信用证和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通知行应准确及时地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但通知行对受益人不承担议付或付款责任。转递行和通知行的区别在于:转递行仅将开证行开立的以受益人为收件人的信用证原件递交给受益人,同时也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所以,一般只是在对开信用证情况下,才有转递行,电报开证时无此转递行。
议付行 议付行按照信用证上开证行的要求负责付款的承诺和邀请,并根据受益人的要求对单据进行审核,核符后对受益人给予垫款并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行收款。议付行不论开证行因何种原因不付款,都可以向受益人追索,开证行对议付行的关系相当于对受益人的关系。开证行对议付行议付的单据是否付款,决定于单据本身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议付行对信用证条款无解释权。解释权属于开证行。
信用证项下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可由信用证明确指定,也可由任何银行自由议付。一般来讲,议付行通常是通知行,或是受益人在当地的往来银行。
代付行 是开证行的付款代理人。开证行通常委托通知行作为代付行,但有时也委托其他银行。代付行和开证行的代付关系是根据两家银行的代理合同确定的,如果不在代理合同范围内,代付行可以对受益人拒绝代付。
保兑行 保兑行和开证行处于相同的地位,即对于汇票承担不可撤销的付款责任。保兑行有必须议付或代付之责,在已经议付或代付之后,即便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绝,都不能向受益人追索。
偿付行 是开证行指定的议付行或代付行进行偿付的代理人。偿付行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凭议付行或代付行的“明白声明书”,于开证行的存款足以抵付时进行偿付。偿付行不接受单据,不审核单据,不与受益人发生关系。偿付行对议付行进行偿付,不能视为开证行的付款。当开证行收到单据,发现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而拒绝付款时,仍可向议付行要求退款。议付行仍可向受益人进行追索。
信用证的种类很多,分类方法也各不相同,具体来讲有,跟单信用证、光票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保兑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议付信用证、“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对背信用证、对开信用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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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

银行应进口商的请求,向出口商签发的由银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保证文件。它是信用证结算方式中的一种契约文书。信用证的基本内容有:(1)信用证的性质、开证日期和有效期;(2)受益人、开证人的名称地址、付款银行的名称地址、通知银行的名称地址;(3)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价格、金额、装运期限、装运港、目的港;(4)信用证条款所规定提供的各种单据;(5)是否允许分批装运或转船;(6)开证银行的保证责任,开证银行必须明确表明付款责任;(7)信用证的法律依据。信用证的特点是: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信用证业务的处理是以单据而不是以货物为准; 信用证的付款由开证银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结算方式优于其他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广泛应用。信用证的种类繁多,如: 跟单信用证、光票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保兑信用证、不保兑信用证、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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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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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并于一定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运输单据负责付款的书面证明,又称 “信用状” 或 “信用证书”。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是在商业信用之上增加了银行信用保证的一种应用最广泛的国际结算方式。目前世界上被采用的信用证有几十个种类,在使用范围、对象、方法上均有差异,有的被普遍采用,有的则限定在特定的场合使用; 大部分被用于贸易结算,小部分用于非贸易结算。信用证的基本内容有 (1) 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包括信用证的种类、性质、金额及其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等; (2)对货物的说明,包括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价格等;(3)对运输的要求,装运的最迟期限、装运港和目的港、运输方式、可否分批装运和可否转运等; (4) 对单据的要求,
❶货物单据,以发票为中心,包括装箱单、重量单、产地证、商检证明书等;
❷运输单据,提单等;
❸保险单据等;(5) 特殊要求。由于进口国政治经济贸易情况的变化或每笔具体业务的需要,可能作出不同规定;(6)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信用证方式支付属于一种银行信用,是一种逆汇方式。在信用证方式支付条件下,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就照付货款。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法律性文件,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的责任。信用证方式支付的业务秩序: (1) 进口商申请开证; (2) 进口方银行开证; (3) 出口方银行通知信用证; (4) 出口方银行议付索汇; (5)进口商赎单提货。信用证方式支付,可以保证出口收汇,但对单据要求则十分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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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

进口地银行发行的、保证买方在一定时期支付一定金额的证明书。信用证是银行应买方的要求向卖方开出的保证书,保证在卖方按证上所列条件无差错地将商品装船后,由银行担保付款。卖方因有银行信用参与,可无顾虑地允诺出口交易;买方则凭银行可靠的信用,可在不支付预付款项的条件下,使卖方发运货物。信用证为买卖双方提供方便与保障,现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主要支付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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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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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由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 (购货单位) 的要求,按其所指定的条件开给销货单位的一种保证付款的凭证。其过程为:客户请求银行向销货单位开立信用证,并把货款的一部分或全部交付银行; 信用证上注明支付货款时应审查的事项; 销货单位按信用证所列条件发货后,可凭信用证要求银行付款。这种业务在异地采购,尤其在国际贸易中,得到广泛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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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

又称信用状。它是银行开立的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凭信用证付款是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一种很重要的支付方式。根据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在进出口业务活动中,一般是开证行根据进口人(即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出口人(即受益人)开立的一定金额的,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是:(1)信用证支付属于银行信用;(2)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一个自足的文件;(3)信用证业务实际上是一种单据的买卖。由于信用证件付款属于银行信用,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又为买卖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加之,这种付款方式实行单据和货款对流的原则,使卖方能安全迅速收到货款,买方能按时收到货运单据,买卖双方都乐意接受,所以它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被广泛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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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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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货单位开户银行为保证在交易合同所规定的范围内代付货款,向供货单位开户银行签发的凭证。在签发信用证前,购货单位应先将货款提交开户银行,开立账户保管。供货单位在接到其开户银行通知后,在信用证限额以内,按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主动发货,并就地向银行结算收取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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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简写为: L/C。一种由银行开立的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即在进出口业务活动中,一般是指开证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出口人开立的一定金额、一定期限、凭规定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是当前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付款方式。信用证是开证银行给受益人(出口人)的一项保证,只要信用证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信用证规定之条款,开证银行将保证使他们能获得应该得到的款项。信用证是以进出口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为前提的,开证申请人是基于合同的付款义务才向开证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给受益人。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即脱离原买卖合同而独立,不再依附买卖合同,有关一切信用证交易,各当事人完全以信用证所载条款内容及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为依据,而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信用证的主要内容有:
❶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包括信用证的形式、号码、开证日期、受益人、开证申请人、金额、有效期限等;
❷汇票,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汇票期限、出票条款;
❸货运单据,包括商业发票、B/L与其他单据;
❹货名、数量、单价等;
❺运输,包括装货港、卸货港或目的地、装运期限、可否分批装运和转运;
❻其他事项,包括开证银行对议付的指示条款与负责条款、开证银行名称、签字及其它特别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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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信用状”或“信用证书”。它是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保证支付款项的一种证书。这种方式是由付款单位将款项交存银行,委托银行开出信用证,通知异地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转知收款单位,收款单位按照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发货,或付款单位将商品自提或指定的人提运后,银行代付款单位立即付给货款。开证申请人请求其往来银行开发信用证,必须填具申请书,并签订契约,同意履行下列条款: (1)在出口商汇票到期以前,将款项存入银行备付; (2)在进口商债务未清付以前,货物及单据所有权属于银行; (3)银行对进口商有权要求增加押品,以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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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结算支付方式之一。由银行应进口商的请求,开给出口商的一种银行保证付款凭证。这种保证通常采用信用方式。它最基本的当事人有三个,即开证申请人 (一般是买方) 、开证银行和受益人 (一般是卖方)。由于信用证是利用银行信用,由银行以第三者身份对买卖双方给予一定保证,故是国际贸易结算中最主要最广泛使用的信用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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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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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银行应进口人的申请,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在出口人履行了所规定的条件时,按期在指定地点支付货款的凭证。信用证的基本内容主要有: 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名称; 信用证的性质和种类; 信用证的最高金额和所使用的货币; 汇票和单据条款; 货物的品质、规格、重量、包装和价格等条款; 装运条款,包括装运港和目的港名称、装运期、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等; 信用证的有效期和到期地点; 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保证条款; 特殊条款,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一般程序为:(1)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2) 买方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申请书,要求银行按其内容向卖方开立信用证。(3) 开证行按申请书内容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寄交卖方所在地银行。(4) 通知银行核对印鉴后,将信用证交与卖方。(5) 卖方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装运货物并取得有关货运单据,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当地银行议付货款。(6)议付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后向卖方垫付货款,同时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7) 开证行审核单据后,偿还议付行垫付货款并通知买方付款赎单。(8) 买方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凭单提货。信用证主要作用是: (1)信用担保。保证进口方付款后即能取得代表货物的货运单据,并通过信用证条款控制装船期限和货物装船前的质量、数量。而出口方只要按照信用证条款备货装运、提供合格单据,即能及时从银行取得货款。(2) 资金融通。进口方开证时只交部分押金或提出担保人; 出口方凭信用证在货物装船前后可向当地银行申请贷款和出口押汇。由于进出口双方都能得到银行保证和资金融通,所以信用证结算方式对国际贸易的发展有很大促进作用。信用证根据性质、内容和用途的不同,可分为许多类型: 如跟单信用证与光票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即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保兑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可分割信用证与不可分割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还有循环信用证、对背信用证、对开信用证和旅行信用证等。
❷以信用证为主要结算工具,由银行为进出口商办理结算并提供信用担保和资金融通的一种国际结算支付方式。信用证方式的当事人通常有六个: 开证人 (即进口商)、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 (即出口商)、议付行、付款行。结算程序包括六个环节: 进口方申请开证; 进口地银行开证; 出口地银行通知信用证; 出口方装货备单; 出口地银行议付、索汇;进口方赎单提货。信用证方式是在汇款和托收方式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比较完善的结算方式,其优点是:它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解决了结算中进出口商之间互不信任和占压资金的问题,使双方利益都得到了保护。出口商不仅有收取货款的保障,而且可以获得银行的资金融通,加速了资金周转; 进口商不仅在付款后可立即取得货运提货单据,而且可以通过信用证条款事先控制出口商的货物品种、规格、数量、质量、货价金额、装运方式,装运日期等,保证其按时得到所要求的货物。开证行虽然由于提供信用保证,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但开证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表面上“单单一致”、“单证一致”,银行就付款。对货物的实际情况等信用证以外的问题,银行一概不管。开证行提供信用也是有条件的,除了收取手续费外,通常还要求进口商提交一定数额的押金或抵押品,付款后还有出口商提交的货运单据作保证,因而减少了银行垫款的风险。信用证方式的这些优点,大大减少了国际结算中的困难和风险,使它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结算方式。其缺点主要是,它不如汇款和托收方式灵活和简便易行,手续较繁杂且费用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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