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bǎo xiǎn fǎстраховóе пр во保险法 保险法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关系主要指保险组织的设立、管理、经营业务范围、保险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关系。保险制度由古代“相互救济”演变而来,保险法则起源于1369年的热那亚法令。资本主义国家把保险法分为保险公法和保险私法。旧中国国民党仿效德国体制,公布过简易人寿保险法、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旧中国的保险也进行了整顿,并于198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现阶段我国保险业务的范围包括:企业财产、货物运输、家庭财产的保险;国外业务有进出口货物运输、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程等保险和再保险。 ☚ 金融法 自然资源法 ☛ 保险法以保险和再保险业务活动中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之总和。保险,指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补偿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对个人因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给予经济保护的一种制度。保险法的内容,一般包括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两个方面。保险业法由规定关于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监督的法律规范构成。内容限于有关保险机构的设立、经营、管理、解散等方面的规定。1985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即属于我国保险业法中的一项法规。该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保险管理机关;设立保险企业,经营保险业务,必须得到国家保险管理机关的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还规定了国家保险管理机关的职责,设立保险企业的最低资本限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业务范围,偿付能力和保险准备金,再保险等。保险合同法由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及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构成。内容包括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保险合同的成立、效力,保险责任,保险代位权等方面的规定。1983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即属于我国保险合同法中的一项法规。该条例较全面地规定了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转让,投保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方的权利和赔偿责任等。 保险法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规的总称。广义的保险法包括规定保险团体的组织、管理与监督的保险业法,规定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保险合同法,专门规定某一险种保险关系的保险特别法,以及社会保险法等法规。狭义的保险法则仅指有关保险合同的法规。最早的保险法是意大利康索拉都海事法例,继之为1266年的法国亚勒龙法。现代资本主义各国的保险法可分为法国法系、德国法系与英美法系三种体系。在立法体例上,有的国家制定单行保险法规,有的国家将其列入商法典中,也有的国家则列入民法典中。目前中国以单行法规的形式进行保险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保险法规。 保险法约束和规范保险活动的一切法令法规的总称。1435年西班牙《巴塞罗那敕令》对海上保险承保规则和损害赔偿手续作了规定。1523年《佛罗伦萨敕令》是在总结海上保险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1556年西班牙国王腓力二世确立了保险经纪人制度。中国近代以来历届政府都制定了一些保险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2月3日政务院公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财产强制保险及旅客强制保险》的决定,1985年3月3日国务院公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共6章24条。 保险法规定保险机构的设置、保险业管理和保险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规定了财产保险合同;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和《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在资本主义国家属商法或特别民事法的组成部分。参见“保险”。 保险法 保险法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保险法包括下列三个内容: (1) 保险业法。即有关保险组织的建立、经营、管理、解散和监督的法规。(2)保险合同法。它是保险法的主要内容,狭义的保险法即指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的内容是关于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3) 保险特别法。是规范某一险种的保险关系的法规。在采取民商统一制度的国家中,保险法是作为一种特别民事法,与民法具有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凡保险法无规定者,可适用民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保险法即与公司、票据、海商等纳入商法典。社会主义国家的保险法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是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 选举法 保安处分 ☛ 保险/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公司 ☚ 证券上市 保险 ☛ 保险法指以保险为对象的一切有关法规的总称。内容主要是对有关保险的组织、业务范围和权利义务等加以规定。保险制度由古代的“相互救济”演变而来,保险法则起源于1369年的热那亚法令。1681年法国的海事条例把海上保险列入海商法之内,为各国所沿袭。资本主义国家把保险法分为保险公法和保险私法,前者如保险业法、社会保险法等,后者如保险契约法。关于保险法的编制,有把它列入商法典的,如日本、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国;有制定单行法规的,如美、英、德、瑞士等国。国民党政府曾于1935年公布简易人寿保险法,1937年公布保险法(并未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陆续制定了全国性强制保险(如铁路、轮船、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和地方性强制保险(如公路旅客、乘客,公共汽车乘客,轮船和轮渡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等法令。 保险法以保险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法在保险监管实务中处于核心地位。保险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保险法仅指冠有“保险”名称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即国家专门对保险业组织的经营进行管理的单一法规。广义的保险法除包括保险业单一法规外,还包括供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其他有关规定。我国保险法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配套的法律、行政法规为核心,以合同法、公司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补充,组成相互独立、密切联系的保险法律体系。 保险法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 保险业法,对保险业在组织形成、保险企业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企业在设立程序,具备的条件,保险资金运用和保险企业在解散,清算,违章处理等方面进行管理和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之称。 保险合同法,是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之称。 保险特别法,是对某一种类保险在保险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 保险法指以保险为对象的一切法规的总称。内容主要是关于保险的组织、业务范围和权利义务等的法律规定。保险法起源于1369年的热那亚法令。资本主义国家把保险法分为保险公法和保险私法,前者如保险业法、社会保险法等,后者如保险契约法。旧中国国民党政府仿德国体制,公布过简易人寿保险法、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旧中国的保险业进行了整顿,并陆续制定了全国性强制保险,铁路、轮船、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和地方性强制保险,如公路旅客、乘客,公共汽车乘客,轮船和轮渡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等法令。 保险法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规的总称。由于保险业是关系到大多数人经济及财务安全的重要事业,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用于调整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监督管理保险企业的法规。在西方国家把保险法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保险法指保险企业法和保险合同法等私法类法规; 广义的保险法,除包括狭义保险法外,还包括国家对保险事业管理监督法规和社会保险、劳动保险等公法法规。保险法的编制,有采取单行法规的,如英国、美国、瑞士、丹麦、比利时、西班牙、日本等; 也有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如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等。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8章152条,对在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设立经营、监督管理、保险代理人、保险经济人等作了明确规定。 保险法 保险法Insurance Law中国第一次公布以调整保险关系为对象的法律。1928年9月南京国民政府金融监理局制定《保险条例》草案,1929年12月24日立法院会议通过《保险法》,同年12月30日颁布,分总则、损害保险、人身保险3章82条。由于众议纷纭,未能施行。1935年由立法院商法委员会另行起草,1936年春完成初稿,广泛征求意见,多次经民法、商法两委员会讨论审议,最后呈院会,于同年11月27日立法院第4届81次会议通过,1937年1月11日国民政府正式公布修正后的《保险法》,分总则、损失保险、人身保险和附则计4章98条。第一章总则,内有通则、保险利益、保险契约、特约条款、保险费、保险人之责任、复保险、再保险、时效等九节。第二章损失保险,内有通则、火灾保险、责任保险等三节。第三章人身保险,内有通则、人寿保险、伤害保险等三节。第四章附则,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义。但由于帝国主义国家在华保险公司的干预反对,复因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始终没有发出命令而未能付诸实施。 ☚ 保险条例草案 东北《保险公司暂行章程》 ☛ 保险法 保险法是以保险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法规的总称,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保险法是指某个单项保险法规,如保险合同法或保险业法等;广义保险法除狭义的单项法规外,还包括国家对保险企业管理的法规和社会保险、劳动保险法规等内容。大多数国家保险法都是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的,通常分为四类: 保险合同法 是保险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它是有关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投保方和保险方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等方面有关的法律条文,也是保险合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可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包括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条文规定,1983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就是我国财产保险合同的现行法规,它还适用于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以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合同。 保险业法 是对保险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规,是保险法又一重要组成部分。维护保险企业的资信,保证其对企业的偿付能力,不仅关系到投保单位在灾后能否迅速恢复生产和经营,而且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因此,保险业法除对保险经营者依法办理企业登记外,对其保证偿付能力还有特殊的规定。参见《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 保险特别法 是规范某一险种的保险关系的法律。如1951年4月原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的《财产强制保险条例》、《轮船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属于财产和人身意外保险的特别法,又如《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险篇亦属于一种特别法。 社会保险法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对社会成员在年老、疾病、残疾等情况下,给予物质帮助的各种规范和措施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在中央苏区和后来的陕甘宁边区先后颁布了《劳动暂行法》、《边区劳动保护条例》等项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2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并实行了《劳动保险条例》。1978年6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工人退职退休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样,就使我们的社会保险有了法律根据。社会保险法是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形成一种专门的消费基金,对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以及暂时待业时的基本生活需要,在物质上给予社会性帮助的形式和制度。举办社会保险事业,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享受的一项基本权利。社会保险法属于社会立法和劳动立法的范畴,不属于经济立法的范畴。 ☚ 西方保险学说 中国保险法规 ☛ 保险法 保险法Law of Tnsuran-ce有关保险制度的一切法规的总称。内容主要是有关保险的组织、业务范围和权利义务等的规定。保险法起源于1369年的热那亚法令。1681年法国的海事条例把海上保险列入海商法之内,为各国所沿用。资本主义国家将保险法分为保险公法和保险私法。前者主要就保险与国家发生法律关系问题作出规定,如保险业法、社会保险法等; 后者主要就保险契约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如关于保险事业者的法规、保险契约法等。关于保险法的编制,有把它列入商法典的,如日本、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国;有制定单行法规的,如美、英、德、瑞士等国。在旧中国,国民党政府于1935年公布简易人寿保险法,1929年公布保险法(1937年修正、并未施行) 。新中国成立后,制定了全国性的强制保险和地方性强制保险等条例。 ☚ 北京理算规则 十五、组织机构 ☛ 保险法 保险法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调整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之间法律关系的重要民商事法律,也包括国家对保险企业、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狭义的保险法是指保险法典或在民商法中关于保险业和保险合同的立法; 广义的保险法不仅包括专门的保险立法,而且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对保险法的内容,通常有三分说和二分说两种观点。三分说的学者认为,保险法由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其他有关保险立法构成; 二分说的学者认为,保险法由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构成。但在保险实践上,世界上许多国家一般将保险法分为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保险特别法三大部分。其中,保险合同法是调整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包括: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违反保险合同的责任。保险业法是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又称保险组织法。具体包括: 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 保险企业设立、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保险企业的经营与管理;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违反保险业法的责任等。保险特别法是调整某一险种保险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海商法等。这类法更为具体,是各种具体保险业务经营活动的直接依据。我国过去的保险法规一般由三部分构成。而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则由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两部分构成。对海上保险、农业保险,以及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以外的保险组织等,则依据我国相应的法律和法规,这说明我国目前的保险法律仍由三部分构成。 世界上最早的保险法出现于意大利的康索拉都海事法则。1906年英国颁布的《海上保险法》则被世界各国视为海上保险立法的范本。改革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199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该法共分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法律责任和附则等8章152条。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发布《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修订并公布了《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这都标志着我国保险活动已步入法治的轨道。 ☚ 保险理赔 保证保险 ☛ 保险法 保险法有关保险制度的一切法规的总称。即有关保险的组织、保险对象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保险企业法,保险合同法以及国家对保险事业的管理监督和社会保险等法规。保险法则起源于1369年的热那亚法令。1681年法国的海事条例把海上保险列入海商法之内,为各国所沿袭。关于保险法的编制,有制定单行法规的,如美、英、瑞士、丹麦和罗马尼亚等,有把它列入商法法典的如日本、意大利、西班牙、法国等; 也有作为民法的,如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民主德国等。各国的保险法所涉及的范围也不尽相同。我国的保险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的保险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和《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等。 ☚ 保险单 保险条款 ☛ 保险法 保险法insurance law泛指以调整保险关系为对象的一切法规的总称。各国有关保险的立法,一般分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保险特别法。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立法是在14世纪海上保险业发达的地中海沿海国家颁布的海上保险法规。1906年,英国颁布并实施了海上保险法,对各国的海上保险立法起了重要的作用。西方国家的保险立法大致分为三个体系: 法国法系、德国法系、英美法系。我国在1929年公布过“保险法”,1935年公布过“保险业法”,1937年颁布了修正过的“保险法”。但是,由于社会变动等原因,该法一直未很好地贯彻实施。1949年后,保险业较长时间依据的是政府发布的条例。1995年6月30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的。该法集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于一体,分8章152条。 ☚ 保险 亚非保险再保险联合会 ☛ 保险法 保险法国家制定的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保险由古代的相互救济演变而来,以保险为规定对象的法规源于14世纪中叶,如1368年的热那亚法令。1681年英国制定了海上保险法,1681年法国正式把海上保险列入《海事敕令》。旧中国国民党政府曾于1935年公布简易人寿保险法,1937年公布保险法 (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49年10月成立人民保险公司,并陆续制定了全国性的强制保险,如铁路、轮船、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和地方性强制保险,如公路旅客、乘客,公共汽车乘客,轮船和轮渡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等法规。这些法规,对保险组织、保险种类、保险对象、保险期限、保险范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除外责任等,均作了规定。 ☚ 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票据法 ☛ 保险法law of insurance
保险法insurance law 保险法以保险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国民党政府公布于1929年12月30日,此后多次修正。台湾现行保险法是国民党当局于1974年11月30日公布施行的。全文共178条,分为6章。其主要内容为:保险机构的组成、种类与业务;保险对象的范围;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以及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等保险制度的基本问题。为了保证《保险法》的施行, 台湾“行政院”还于1968年2月10日公布了《保险法施行细则》,并多次予以修正。 保险法 保险法南京国民政府于1927年12月30日公布的法律。共3章12节98条。3章为: 总则、损害保险和人身保险。1937年1月11日进行了修正并予以公布,共4章15节98条。4章为: 总则、损失保险、人身保险和附则。主要是关于保险的组织、业务范围和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但未规定实施日期。 ☚ 保钓运动 保密局 ☛ 000017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