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债务保证人根据保证合同所应承担的担保责任,即当债务人不能履行主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保证人的保证债务有两种: 一是在主债务不能履行时,由保证人代负履行责任; 二是在主债务不能履行时,由保证人与债务人负连带赔偿责任。前一性质的保证债务所担保的主债务,只能是可代替履行的债务,对于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不能设立保证履行的保证责任。保证债务是主债务的从债务。主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主债务所生的事项,原则上其效力及于保证债务,即发生绝对的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债务所生的事项,原则上并不及于主债务,仅发生相对的效方。保证债务的范围,如果保证合同没有具体规定,应包括主债务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其他从属于主债务的负担。在保证期间,保证责任范围可因主债务的减少而减少,但新增加的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不负保证责任。保证债务因通常债务的消灭原因而消灭外,还因下列原因而消灭:(1) 主债务消灭。(2) 保证期满。(3) 未经保证人同意,主债务转移。 保证债务 保证债务又称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是一种从债务。债权人是主债的债权人,债务人为担保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 ☚ 按份契约 积极债务 ☛ 000065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