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公约简称“保护录制者公约”。又称“唱片公约”。1971年在日内瓦签订。签订该公约的目的在于要求成员国在国内立法中制定有效的条款,制止盗印录制品及出售盗印的录制品的行为。公约没有追溯力。任何成员国加入公约前在该国未经许可而复制的录制品,不在公约管辖之内。公约的主要内容: (1) 保护期限和履行手续。唱片的保护期至少应当为20年,或从唱片的首次录制那年年底算起,或从唱片首次发行那年年底算起; 如果某个缔约国的国内法律要求履行手续方能给予保护,那么,只要在经允许复制的供公开发行唱片的复制品上或唱片复制品的包装上, 印上符号Ⓟ和首次出版年份及制作者的名字,则应当认为履行了手续; (2)《唱片公约》不允许缔约国对公约的条文作任何保留,而且规定只有在“使用唱片复制品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教学和科学研究”的情况下,缔约国才能根据本国的法律并依照一定的条件颁发复制他人唱片的强制许可证;(3) 《唱片公约》 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