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制上书不以实
罪名。在当面回答皇帝询问,或向皇帝面陈上书时,必须老老实实,不得有半点隐瞒和欺骗。唐代规定,对制、奏事、上书诈不以实者,徒二年。非密事说成密事的,要罪加对制不实罪一等,即徒二年半。如果是奉皇帝命令去调查百姓疾苦,官员犯罪或对立案的审问情况,凡不以实上报的,徒一年 ( 《唐律疏议·诈伪》 卷二五)。宋代此罪列在 “伪造宝印符节”条中,具体内容与唐律相同。明代规定: “凡对制及奏事,上书诈不以实者,杖一百,徒三年,非密而妄言有密者,加一等,若奉制推察问事,报上不以实者,杖八十,徒二年,事重者以出入人罪论” ( 《明律集解附例·刑律·诈伪》卷二四)。清袭明律不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