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婚姻家庭法典于1968年3月22日制定。内容主要为结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配偶间的权利和义务;鼓励生育;夫妻共同财产制;离婚的原则及后果;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权利等。1978年,该法典被修改,规定只要婚姻无可挽回地破裂,夫妻任何一方都可要求离婚。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应一方的要求,可宣布造成婚姻破裂一方的过错。1985年保加利亚实行了新的家庭法,对离婚作了较严格的限制,规定夫妻一方以离婚为目的,故意制造婚姻关系破裂,而对方不同意离婚时,不得离婚; 即使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至少也要在结婚满3年后,才可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