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名誉权罪
侵犯名誉权包括对他人进行诽谤、侮辱、公开诋毁等行为。澳门刑法分则规定: 使受害人的名声、信誉受到损害的,一般处以较轻的刑罚或科处一定罚金; 属诽谤罪的处最高6个月徒刑或最高240日罚金; 属侮辱罪的处最高3个月徒刑或120日罚金。如系通过社会媒介进行公开诽谤或侮辱的,得处2年徒刑,或科处不少于120日罚金。对已去世的人进行诽谤、侮辱、诋毁的亦须加以处罚,刑期为6个月或科处240日罚金。对法人、机构、同业公会、公共当局进行诽谤、诋毁,使其信用或威信受到损失的,处最高6个月徒刑或科处最高240日罚金。上述各项侵犯名誉罪,非经自诉或告诉不得进行刑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