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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意图侮辱公务员或者公署,而损坏、除去或污秽贴在公共场所的文告的行为。中国台湾刑法中妨害公务罪的一种。主要特征:(1) 本罪的行为客体是张贴在公共场所的文告。文告是指公务员依其职权所制作,用以公布周知的文字告示。(2) 本罪的行为是损坏、除去或污秽。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三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即可构成本罪。(3)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行为客体为公务员或公署张贴于公共场所的文告,而出于侮辱公务员或公署的不法意图,而故意实施本罪的侵害行为,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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