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国父遗像罪意图侮辱创立民国的孙中山先生,而公然损坏、除去或污辱其遗像的行为。中国台湾刑法中妨害秩序罪的一种。主要特征:(1) 本罪的行为客体是孙中山先生的遗像,遗像包括印刷品、照片或图画等。(2)本罪的行为是公然损坏、除去或污辱。损坏是指毁损破坏,如烧毁、撕破等。除去是指将孙中山先生遗像自其使用位置上加以去除。污辱是指使孙中山先生遗像外观受污,而失去尊严,如以秽物或其他颜色涂污等。行为人只要实施三种行为中任何一种,即可构成本罪。(3)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侮辱孙中山先生的不法意图而故意实施本罪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