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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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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

侦查的意思,侦查的近义词,侦查的反义词,侦查的造句

公安机关为了确定犯罪事实和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实有罪而进行调查及采取有关的强制措施。

[近义]侦察 调查

[造句]经过公安机关长期侦查,最终确定了犯罪嫌疑人。

偵查的意思,偵查的近義詞,偵查的反義詞,偵查的造句

公安機關為瞭確定犯罪事實和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確實有罪而進行調查及采取有關的強制措施。

[近義]偵察 調查

[造句]經過公安機關長期偵查,最終確定瞭犯罪嫌疑人。

Zhen Cha De Yi Sai ,Zhen Cha De Jin Yi Ci ,Zhen Cha De Fan Yi Ci ,Zhen Cha De Zao Gou

Gong An Ji Guan Wei Le Que Ding Fan Zui Shi Shi He Zheng Shi Fan Zui Xian Yi Ren 、Bei Gao Ren Que Shi You Zui Er Jin Hang Diao Cha Ji Cai Qu You Guan De Jiang Zhi Cuo Shi 。

[Jin Yi ]Zhen Cha Diao Cha

[Zao Gou ]Jing Guo Gong An Ji Guan Chang Ji Zhen Cha ,Zui Zhong Que Ding Le Fan Zui Xian Yi R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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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侦察zhēnchá zhēnchá

【同】 都是动词;都有通过秘密观察,搜集材料,掌握情况的意思;都是中性词;都有书面语色彩;都能作带宾谓语;都可重叠为ABAB式。
【异】 “侦查”侧重指暗中调查;主要用于公安、检察部门;目的在于掌握罪证,为量刑定罪提供依据;常与“案情”、“罪行”、“罪证”搭配;可构成“侦查科”、“侦查案情”等;作带宾谓语时多带名词性宾语。[例]公安人员秘密来到犯罪嫌疑人住的旅馆~,搜集罪证。“侦察”侧重指秘密察看探听,主要用于军事方面;目的在于摸清敌情,掌握敌人动向,获取军事情报,为作战部署提供依据;常与“敌情”、“地形”、“动向”、“火力”、“部署”、“情况”等词搭配;作带宾谓语时,其宾语可以是名词性词语和动词性词语。[例]我人民解放军派小分队~敌人长江防线的兵力部署,为渡江作战提供情报。

侦查zhēnchá

公安、检察机关为了确定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确实有罪而依法进行调查。
【注意】跟“侦察”不同。“侦查”多用于公安、司法工作;“侦察”多用于军事。

侦查zhēnchá

〈动〉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为了确定犯罪人和弄清犯罪事实而进行的调查:立案侦查│侦查活动│已经侦查清楚。
【同义】侦察。

侦查;侦察

◉ 侦查zhēnch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为确定犯罪事实和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实有罪而进行调查及采取有关的强制措施。〈例〉~取证/ 立案~/ 证据还不确凿,~工作尚需继续。〈近〉调查/ 侦探。
◉ 侦察zhēnchá  为弄清敌情、地形及其他有关作战的情况而进行活动。〈例〉~兵/ ~机/ ~卫星/ ~敌人实力/ 经过~,我们对敌人的情况有了一些了解。〈近〉察看/ 探察/ 探看。

侦查

(同)侦察

侦查

侦查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程序收集、审查证据,揭露犯罪事实,查获犯罪人,为起诉和审判作准备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是国家专门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一种特殊手段,只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才能行使,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行使。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负责除自诉案件外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贪污、渎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案件以及认为需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侦查一般在立案后进行。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专门调查工作主要包括:勘验、检查、侦查实验、讯问、询问、搜查、扣押物证和书证以及鉴定等。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对其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及时制作起诉意见书、免予起诉意见书,并连同案卷材料及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应作出提起公诉、免予起诉及撤销案件的决定。侦查的质量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直接影响着提起公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

☚ 检举   搜查 ☛
侦查

侦查


侦查监控:侦控
侦查并破获:侦破
侦查并办理:侦办
侦查缉捕:侦缉
侦查并审讯:侦讯
侦查终结:侦结
(公安、司法等机关对嫌疑人进行调查:侦查)

☚ 侦察   侦探 ☛

侦查

❶刑事诉讼程序独立的诉讼阶段之一。刑事案件立案后至审查起诉前的诉讼阶段。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的程序。适用于公诉案件。侦查程序的任务是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为提起公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提供可靠的根据,及时解脱无辜的人和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我国刑事诉讼的侦查主体主要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时,可以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侦查权;对于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分别由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进行侦查。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公安机关的侦查分为侦破和预审两个阶段。前者即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逮捕,以及依侦查的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其主要任务是收集证据和查获犯罪嫌疑人;后者是公安机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进一步审查核实已收集、调取的证据,以达到侦查终结的条件。侦查工作必须遵循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迅速及时,客观全面,深入细致,遵守法制,保守秘密。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应当写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侦查中发现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时,应当撤销案件。
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在我国,侦查活动的内容具有特定性,包括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专门调查工作即侦查行为,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辨认、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活动。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即侦查机关采取的强制搜查、强制扣押等强制性方法,以及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侦查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由法定的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侦查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1)诉讼活动。体现为不同的侦查行为。参见〔侦查行为〕区别于政治、军事斗争中的侦察。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侦查权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权行使。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贪污、渎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以及认为需要由自己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侦查间谍、特务案件;其他需要侦查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侦查前,上述机关对检举、控告或自首的材料应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即予立案侦查;在有犯罪现场的情况下,无论是否有人检举、控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一经知悉或发现,立即派员勘验。经审查、勘验属实,认为具备法定条件的,即予立案侦查。为了保障侦查的顺利进行,可以对被告人依法采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项强制措施,但这些强制措施不是它的组成部分,因此侦查机关及其人员不得借口行使侦查权而擅自决定逮捕或拘留,也不得以拘留、逮捕代替侦查。(2)诉讼阶段。刑事诉讼案件立案后至审查起诉前的诉讼阶段。人民检察院自己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根据内部制约机制,应当由侦查部门写出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意见,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送审查起诉部门审查起诉;侦查或是审查起诉中,发现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或者免予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侦查中发现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侦查

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审查证据,揭露犯罪事实,查获犯罪人,为起诉和审判作准备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国家专门机关与犯罪作斗争的强有力手段。在中国,侦查权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其他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贪污、渎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案件以及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其他的刑事案件除自诉案件外,都由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一般在立案后展开。可以采取勘验、检查、侦查实验、讯问、询问、搜查、查封、扣押、对质、辨认、鉴定、通辑、追捕等手段和紧急措施以及拘传、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公安或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将起诉意见书或者免予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免予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侦查

侦查zhencha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了搜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分子以及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进行,其他任何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公民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它是一种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贪污、渎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案件,以及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其他需要侦查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侦查前要对检举、控告或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即予立案侦查;在有犯罪现场的情况下,虽无检举、控告,也应立即前往勘查。侦查中,为了及时发现并获取证据,揭露与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并防止其逃跑或继续进行犯罪活动,可以采取勘验、检查、扣押、鉴定、通缉、追捕等手段和紧急措施,以及拘传、拘留、逮捕、监视居住等强制性措施。

☚ 被害人   逮捕 ☛

侦查

刑事诉讼的一个阶段,指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而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措施有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押扣物证和书证、鉴定、通缉等。


侦查

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搜集证据、审查证据、揭露犯罪、查获犯罪人所进行的强制性的专门活动。一般从立案开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诉的决定而终结,是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其主要内容包括: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勘验、检查、侦查实验、讯问、搜查、扣押、鉴定、通缉等)和采取强制措施(拘传、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其目的在于查明案情,收集证据,为起诉、审判作好准备。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写出起诉意见书或者免予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由人民检察院作出提起公诉、免予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侦查

侦查

侦查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有权进行侦查的机关和部门有: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
侦查分为侦查破案阶段和预审阶段。所谓侦查破案阶段是指侦查机关或部门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经过专门调查工作,收集和调取各种证据材料并对犯罪嫌疑人适用拘留、逮捕或其他强制措施的诉讼阶段。所谓预审阶段,是指公安机关的预审部门对经过侦查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并已对犯罪嫌疑人适用某种强制措施的案件,通过讯问等专门调查工作进一步审查核实已收集的证据和更加深入地深挖犯罪,扩大战果,达到侦查终结条件的诉讼阶段。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材料。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应依法逮捕。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侦查中应遵循迅速及时、客观全面、遵守法制、保守侦查秘密的原则。
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的方式对被怀疑有罪行的人进行提问并要求回答的侦查活动,称为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只能由二人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指定地点或他的住处进行。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在场。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就案件情况向证人进行查询并取得证词的侦查活动,称为询问证人。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被害人时适用有关询问证人的规定。
所谓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或者人身进行勘查、检验、检查,以发现和固定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物品的侦查活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搜查是为了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由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索的一种侦查活动。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 (不得少于2人) 进行,其他任何人都无权搜查。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下列情况,不另用搜查证: 身带凶器的; 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可能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证人在场,搜查妇女身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搜查中应当制作笔录。
侦查人员对发现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文件,依法强制扣留的侦查活动,称为扣押物证、书证。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在3日内解除扣押、冻结,送还原主或原邮电机关。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公安机关对于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 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侦查机关或部门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证据已经清楚,可以结束侦查,并对案件作出结论和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称为侦查终结。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撤销案件; 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 “四类案件” 可再延长两个月。对于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在上诉期限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两个月。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0条、61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情形,需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对于被拘留人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拘留时,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 立案   刑事起诉 ☛
侦查

侦查

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为了搜集、审核证据、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查明犯罪的具体情况而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的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前的准备程序。在我国,侦查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按照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进行。侦查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独立诉讼阶段,是刑事案件立案之后,提起公诉之前的中间环节。除了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外,其余的刑事案件都需要经过侦查。对于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实施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人民检察院依法予以监督。凡由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实施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人民检察院依法予以监督。

☚ 供认不讳   侦查权 ☛

侦查

detection;preliminary inves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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