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住所地法主义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住所地法主义Doctrine of domicile在国际私法上,采用当事人住所所在地法律的主义。有广狭两义:狭义指作为属人法的确定标准而适用住所地法; 广义指关于特定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诸如债权转让给第三者的效力、契约的成立及效力,也包括适用住所地法。采用住所地法主义作为确定属人法标准的,有美国、英国、丹麦、挪威及其他一些国家。采用这个主义的根据有4点: (1)关于属人法规定的身份、能力等事项,与其根据作为政治纽带的国籍,不如根据作为人的生活中心的住所地的法律更为妥当。(2)通过变更住所来取得属人法的变更,是更自由的个人主义制度。(3)在没有统一的法律的国家,住所作为确定属人法的标准起着重要的作用。(4)在采用住所地法主义的国家,规定人只有一个住所,因而较之会导致双重或多重国籍的本国法主义优越。对这个主义的主要批评是:(1)住所的概念各国不同,且住所的确定过于依赖难以证明的当事人的意思,缺乏明确性,故住所难以确定。(2)身份关系的准据法应具有持久性,在这方面,住所不如国籍。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