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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住宅信箱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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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信箱章程

住宅信箱章程

1979年10月18日由澳门护理总督江培树签署,澳葡政府第30/79/M号法令颁行。立法的背景是鉴于当时澳门地区三层或三层以上的楼宇,以及以分层方式兴建的楼宇大量增加,导致信件派送出现困难,因此有需要制定住宅信件的派送服务的规则,以促进日益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及居民生活的需要。该章程共14条,其解释权属于邮电厅。其主要内容如下: (1) 凡坐落在澳门地区高三层或以上之楼宇,概应于1980年4月31日前设有收取体积不大的平常邮件住宅信箱; (2)该等信箱应设于楼宇的大堂或入口处,而邮差容易到达者,或设于大门,有关信箱的美观及安全由工务厅核定;(3) 住宅信箱应在集中安置处标明 “信箱” 字样; (4) 为发生《刑事法》第474条之效力起见,该章程所规定之住宅信箱应被视为公用物及经当局核准装置者; (5) 上述的规定并不适用于直接与街道通达之工业场所,也不适用于政府机关、兵营、医院、学院、监狱、酒店及同类的机构或物所等; (6) 信箱应按照法定的规则订制,具有科学性和技术性; (7) 为了发生所有法律效力起见,凡普通邮件放置在有关住宅信箱内,均视为已交与收件人论,因此,亦表明邮电厅对该等信件的责任已完。所有挂号信件、刑事及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通知书,以及特快信、快信及欠资邮件,或倘因体积关系不能放入信箱者,将由邮差亲手交到收件人或其家中; (8) 应将所有错误放入信箱的信件交回邮差或任何一邮电厅之邮务办事处,以便再作适当的投递; (9) 倘业主违犯有关规定,将按每一信箱处以罚款50元,并以每60天及不足之数为期; (10) 为了较完善地执行该章程的有关规定,工务运输厅倘发觉未有遵守该章程规定的预备建筑物,将不予发给建筑或修理工程许可证以及有关的入伙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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