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佃农保护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佃农保护法中国共产党和国民党左派组成的土地委员会拟定的法规。一九二七年三月,中国共产党和国民党左派主持召开了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会议决定由邓演达、徐谦、顾孟余、毛泽东、谭平山五人组成土地委员会,详细研究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办法。土地委员会成立后自四月二日至五月六日召开了二次委员会、六次扩大会议和二次审查委员会,通过了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三项基本原则,即从实际出发 以政权和武装为后盾解决土地问题、特别保障革命军人的土地和佃农的利益。在确定三项基本原则后,由顾孟余、谭平山(共产党员)、毛泽东(共产党员),起草《解决土地问题之意义决议案》,谭平山、易礼容(共产党员)、彭湃(共产党员)起草《农民政权问题决议案》,邓演达、毛泽东、陆沉、易礼容等起草《解决土地问题决议案》,谭平山、何健、徐谦起草《革命军人土地保障条例决议案》,谭平山、徐谦、顾孟余起草《佃农保护法决议案》,徐谦起草《处分逆产条例决议案》,此外还起草了《解决土地问题之纲领决议案》。这七个决议案于五月九日由五委员署名提交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经中央政治会议讨论,决定将《处分逆产条例》和《佃农保护法》交由国民政府秘书厅公布,其他五项议案则予以搁置。这些议案总的说来既有革命性又有局限性,由于武汉国民政府汪精卫集团背叛革命,都未能实际施行。该法共十条,旨在保护佃农的利益,主要是:佃农缴纳租项等,不得超过所租地收获量的百分之四十,如遇岁歉或天灾、战事等,得按灾情轻重,要求减免租;免除各种苛税,废除押金,废止包田和包租制,保护永佃权等。 佃农保护法 佃农保护法1927年5月10日,由武汉国民政府公布,共10条。主要内容为; (1) 佃农缴纳的租金不得超过租地收获得量的40%,缴纳的实际数量由各地方政府和当地农民协会按当时情形规定;(2) 佃农缴纳的租项应在收获时缴纳;(3) 如遇天灾,佃农有按照灾情轻重要求减租或免租的权利; (4) 废止包田及包租;(5) 凡佃农与地方间的契约须报请区乡自治机关备案。 ☚ 邻右连坐暂行办法 何应钦内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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