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装现场被罪犯故意改变原始状态,变动或增减某些痕迹物证的犯罪现场。变动现场的一种。伪装动因主要包括:(1)掩饰犯罪性质(杀人伪装成自杀或事故,盗窃伪装成正常耗损,纵火伪装成自燃失火等),阻遏立案侦查。(2)隐遁犯罪人,以不定向(只清除罪犯本人遗留的痕迹物证)或定向(再增添属于一定范围人或特定人的痕迹物证)方式企图阻断罪犯与犯罪案件的线索或假造被陷害者与犯罪案件的虚伪联系。伪装虽然能销毁、破坏犯罪现场的一些痕迹物证,增加侦查破案的不利因素,但必然在现场增添新的痕迹物证,甚至伪装行为本身也可成为判断罪犯职业,是否惯犯,与被害人关系以及其它有助于确定侦查方向的重要线索和物证。 伪装现场又称“部分伪造现场”。罪犯对其犯罪行为故意加以掩饰形成的现场。犯罪分子为了逃避罪责或转移视线,故意隐匿犯罪痕迹,改变自己的动作习惯、伪装行为目的等,在现场制造某种假相。如将内盗伪装成外盗、将他杀伪装成自杀或不幸事故等。此种现场真相与假相并存。罪犯伪装、改变原来作案真实面貌的同时,会暴露出新的矛盾。勘查时须注意找出没有伪装的方面,透过假象揭露出事实真象,并且从伪装犯罪行为时留下的痕迹、物品中进一步查明犯罪真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