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的预防
针对传染源、传染途径和易感人群这三个环节,所采取的防疫措施。
❶管理传染源:早期发现和早期诊断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是预防传染病的重要措施,有利于患者早期得到隔离和治疗,防止传染病继续传播。集体儿童机构,儿童入园前要经过健康检查,并加强日常观察(晨间检查和全日观察)。集体儿童机构的职工,任职前要进行健康检查,在职期间需定期体检。当确定传染病诊断或疑似传染病诊断后,应及时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使各级卫生防疫部门掌握疫情,进行登记并作必要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制订防疫措施。对患者或疑似病人要早期隔离和治疗。传染病的隔离期限原则上是根据传染期限而定(见表6.2-9)。有条件的托、幼机构可设立隔离室。对传染病的接触者(如患者同班的小朋友)应进行检疫。
❷切断传染途径:可根据传染病的传染途径,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对肠道传染病,着重在管理粪便、保护水源、管理饮食、讲究个人卫生等;预防呼吸道传染病,通风是简便有效的预防措施;对虫媒传染病,搞好室内外卫生,消灭老鼠、臭虫、苍蝇、蚊子,并可采用药物或其他措施以防虫、驱虫。
❸保护易感者:包括非特异性措施和特异性措施。采用人工免疫法作为特异性预防措施,包括人工自动免疫(预防接种)和人工被动免疫。预防接种效果好的,能显著控制发病,如天花、白喉、脊髓灰质炎、麻疹、破伤风、结核及百日咳等;起一定作用的有伤寒(副伤寒)、乙型脑炎、霍乱等。
表6.2-9 急性传染病的潜伏期、隔离期与接触者观察期表
病名 | 潜伏期 | 隔 离 期 | 接触者观察期 |
常见 | 最短—最长 |
病毒性肝炎 | 甲型:30 日 乙型:60— 90日左右 非甲非乙 型:100日 左右 | 甲型:15— 40 日乙 型: 45— 160日 非甲非 乙型:15— 150日 | 自发病日起不少于 30日,从事饮食业和幼 托工作人员,出院后应暂 时调离工作,1年后各方 面检查确已痊愈时方能 恢复原工作,慢性乙型肝 炎抗原携带者应作好个 人卫生 | 密切接触者进 行医学观察40日, 幼托机构出现肝炎 患者,在30日内不 接受新儿童 |
脊髓灰质炎 | 7—14日 | 3—35日 | 不少于发病后40日 | 密切接触者医 学观察20日 |
伤寒 副伤寒 | 10—14日 8—10日 | 7—23日 1—15日 | 体温正常后15日解除 隔离;如有条件,症状消 失后5日与10日尿、粪 培养两次阴性,解除隔离 | 医学观察15日, 对饮食业人员、保育 员应作一次细菌检 查,阴性时方可工作 |
霍乱 | 1—3日 | 数小时至7 日 | 腹泻停止后2日,隔日 粪培养,连续3次阴性, 或不少于发病后2周,解 除隔离 | 隔离5日,同时 进行医学观察与3 次粪检。进行交通 和海港检疫 |
续表6.2-9
病名 | 潜伏期 | 隔离期 | 接触者观察期 |
常见 | 最短—最长 |
细菌性痢疾 | 1—2日 | 数小时至7 日 | 临床症状消失后一周, 或2—3次粪培养阴性, 解除隔离 | 医学观察7日。 从事饮食业人员,需 经1次粪培养阴性 时,方可工作 |
流行性感冒 | 1—2日 | 数小时至3 日 | 退热后2日 | 在大流行发生时, 集体单位应检疫 |
麻疹 | 9—12日 | 6—21日, 被动免疫 后可延至 28日 | 出疹后5日解除隔离 | 医学观察21日, 如接受过被动免疫, 延长至28日 |
水痘 | 14—16日 | 10—21日 | 至脱痂为止,但不得少 于发病后2周 | 医学观察21日 |
流行性腮腺 炎 | 14—21日 | 8—30日 | 从发病开始至临床症 状消失为止 | 一般不检疫,集体 儿童检疫21日 |
猩红热 | 2—5日 | 1—12日 | 从入院隔离治疗6日 后,解除隔离 | 医学观察7日 |
白喉 | 2—5日 | 1—7日 | 症状消失后,2—3次 鼻咽分泌物连续培养阴 性,或症状消失30日后, 解除隔离 | 医学观察7日 |
百日咳 | 7—10日 | 2—21日 | 发病后40日或出现痉 咳后30日 | 医学观察21日 |
脑膜炎球菌 脑膜炎 | 2—3日 | 1—7日 | 症状消失后3日,但不 少于病后7日 | 医学观察7日 |
续表6.2-9
病名 | 潜伏期 | 隔 离 期 | 接触者观察期 |
常见 | 最短—最长 |
流行性乙型 脑炎 | 10—14日 | 4—21日 | 隔离至体温正常为止 | 不检疫 |
森林脑炎 | 9—14日 | 4—30日 | 隔离至急性症状消失为 止 | 不检疫 |
流行性斑疹 伤寒 | 10—14日 | 5—21日 | 彻底灭虱后至体温正 常12日后解除隔离 | 彻底灭虱后,医学 观察15—21日 |
恙虫病 | 10—14日 | 4—20日 | 不隔离 | 不检疫 |
回归热 | 7—8日 | 2—14日 | 彻底灭虱后或体温正 常后15日,解除隔离 | 不检疫,彻底灭虱 后接受医学观察14 日 |
流行性出血 热 | 7—14日 | 7—46日 | 隔离至急性症状消失为 止 | 不检疫 |
狂犬症 | 20—90日 | 10日至1 年以上 | 病程中隔离治疗 | 不检疫 |
布氏杆菌病 | 14日 | 3日至1年 | 临床症状消失后,解除隔 离 | 不检疫 |
鼠疫 | 腺鼠疫3— 5日,肺鼠 疫1—3日 | 2—8 日, 数小时至3 日 | 腺鼠疫隔离至淋巴肿 完全痊愈;肺鼠疫在临床 症状消失后,痰检查6次 阴性,解除隔离 | 接触者检疫9日, 进行过预防接种或 血清预防者,应延至 12日。封锁疫区, 交通、海港检疫 |
炭疽 | 1—3日 | 12小时— 12日 | 隔离治疗至溃疡愈合为 止,其他型患者,临床痊 愈后,解除隔离 | 接触者医学观察8 日 |
钩端螺旋体 病 | 7—13日 | 3—28日 | 隔离治疗至痊愈为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