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尔库古巴比伦长期实行土地公有制,在法律上国王对全部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权,但实际上不是所有土地均由国王直接占有、支配,当时土地分为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土地两部分,其中王室土地仅占全部土地的百分之十五。这部分土地被分成许多地块,大部分交给自由民和奴隶耕种,到期交纳地租和剩余产品。另一部分由国王赐给贵族、官吏和军人作为任职或服军役的报酬,这一份地加上一些房屋等就称为“伊尔库”。获得“伊尔库”的寺庙、贵族和大臣往往享有不纳税、不服役的特权。而获得“伊尔库”的军人必须服军役。“伊尔库”不得随意买卖、赠与、抵押或继承,但可以交给塔木卡代卖。 伊尔库古巴比伦王国国王赐与军人的服役份地及房屋、用具等财产的总称。妻、女不得继承,禁止买卖、赠与、抵押或用作赎金。领得伊尔库的军人奉王命须亲自出征,雇人替代者处死刑。军人出征,其土地由国家提供人力代为耕种;军人死后,其子担负军役可继续使用这块土地,他人不得侵占;一般人收买士兵的份地财产,须如数归还,并且不得索取买时付出的银子。巴比伦国家的法律严格保护伊尔库性质的财产,并明确规定了享有该财产的军人的权利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