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惩罚制度企业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按其所犯错误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的制度。是巩国劳动纪律的重要措施之一。根据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分别情况给予处罚:(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的; (2)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3) 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4) 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等。处分的形式有: 行政处分、经济制裁和刑事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