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资差指同类性质的企业之间因生产规模、经济效益、隶属关系等不同而存在的工资标准上的差别。按照1956年6月《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规定,地方国营企业的工人和职员的工资标准与工资制度,应根据企业的规模、设备、技术水平和现有的工资状况等条件,参照中央国营企业的工人和职员的工资标准和工资制度制定。条件差于同类性质的中央国营企业的,其工资标准应低于中央国营企业。因而形成了企业工资差,今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企业的工资制度将由企业根据经营成果和经济效益自行确定,企业间的工资差将更为明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