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子令汉代制定的子弟因父兄保任为郎的法令。《汉书·哀帝纪》:“除任子令及诽谤诋欺法。”颜师古注:“应劭曰:‘任子令者,《汉仪注》:“吏二千石以上视事满三年,得任同产若子一人为郎。”不以德选,故除之。’任者,保也。” 任子令汉代选举制度的法令之一,规定官吏得以保任其子弟为官。据《汉仪注》:“吏二千石以上视事满三年,得任同产若子一人为郎”。在汉代历史上,以父兄保任为官者不乏其人,如景帝时汲黯以父任为太子洗马,武帝时苏武少以父任为郎,票骑将军霍去病保任其弟霍光为郎,光时年仅十余岁。又据《汉书·哀帝纪》:“绥和二年(公元前7年),除《任子令》”。 任子令汉代关于父兄做官而得保伍其子弟的法令。《汉书·哀帝纪》应劭注曰: “吏二千石以上,视事满三年,得伍同产若子一人为郎”,即凡是二千石以上大官做官满三年,就可以保举其子或兄弟一人做 “郎” (官名)。哀帝绥和二年 (公元前7年) 明令废除此制。 任子令rèn zǐ lìng详"任子"条。 任子令汉代有任子令,规定吏二千石以上,视事满三年,可以保任子弟一人为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