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执行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国仲裁机构通过仲裁程序作出生效的裁决,一般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对方当事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申请执行书后,根据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开始强制执行,并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协助执行。如人民银行或信用合作社可以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仲裁裁决的执行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已送达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应自动履行。按照中国法律,国内的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 (或被执行单位所在地) 的人民法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涉外仲裁机关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或者外国法院申请执行。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以当事入帐户中扣留或划拨需支付的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