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庭审准备程序仲裁机关管理案件以后,对下一步开庭审理所做的准备工作程序。仲裁案件必经阶段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规定的仲裁的庭审准备程序包括: (1)仲裁机关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不符合规定的,应在七日内通知申诉人不予管理,并说明理由;(2)案件受理后,应在5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诉方,通知其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3)仲裁办案人员认真审阅申诉书、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拟定调查提纲,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 (4) 书面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的庭审准备程序包括:(1) 向被诉方寄送申诉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2)组成仲裁庭;(3)仲裁庭开庭审理前30天通知双方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