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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有关据赃论罪及赃物征收的具体规定。《唐律疏议·名例律》以赃入罪条规定:“诸以赃入罪,正赃见在,还官、主;已费用者,死及配流勿征,余皆征之。”即原则上对现有赃物一律征收,归还国家或原主。只是“因赃断死及以赃配流,得罪既重,多破家业,赃已费用”,不再征收。此外,唐律还规定,征赃时须以当时物价为标准,“皆平其价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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