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所得税为主的税制结构目标模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1)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有关资本主义税制发展的论述。即:直接税——间接税——直接税的演变规律;(2)所得税是一种先进的税制,西方发达国家多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3)所得税对社会所有成员征收,具有征税的普遍性;(4)所得税按照负担能力征收,有一定的负担合理性;(5)所得税与商品价格没有直接联系,不会给商品经济的发展带来层层关卡和障碍,它适应商品经济的高级阶段;(6)所得税能够适应我国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和对外开放的需要;(7)所得税的累进税率制,具有“内在稳定器”的自动调节作用以及调节投资结构的作用,有利于发挥税收的宏观调节作用等等。不同意这种观点的认为:所得税由于其课税对象、计税依据以及征税原则与流转税不同,它与流转税相比,确实具有自己独特的优点和作用。例如:它符合普遍征收和量能负担的原则,还具有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和企业收入水平以及投资方向的作用等,因此它逐渐成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的一个主要税种,甚至成为某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税制中的主体税种。但是在我国建立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是否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客观经济条件,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和商榷的。 首先,根据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税制的发展的论述,即:直接税——间接税——直接税的发展演变规律,论证了我国的税制也应遵循这个规律进行改革。因为资本主义税制的发展演变,是由商品经济的发展决定的,对商品课税的间接税制度,适应于商品经济的初级阶段,及至商品经济发展到高级阶段,它已成为影响商品经济发展的障碍,而所得税则是商品经济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所以有的同志据此提出了随着我国价格体系的改革趋于合理之后,流转税的主体税种地位似应告退的观点。 马克思的这一论述是在1874年所得税刚刚成为英国的常税不久,根据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规律,指出了资本主义税制必然要沿着直接税——间接税——直接税的规律发展变化,科学地预见了资本主义税制发展的规律,后来的资本主义税制,也是按照马克思所预见的规律发展的,所得税制后来广泛地为世界各国所采用。但是由于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条件不尽相同,它们的税制结构也并不完全相同。一般说大体上有三种模式,一种是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主要是以个人所得税为主的:一种是直接税和间接税并重的税制结构;另一种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总之,西方国家的税制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的国家的并不多。近几年来由于增值税为许多国家所重视引进,所得税在它们税制结构中的地位,有逐渐下降的趋向,而增值税的地位则有日益呈上升的趋向。我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国家的社会制度、经济结构、经济运行机制等,与资本主义国家有着本质区别。因此,以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国家税制的分析和论述。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税制结构模式设计的理论依据。显然目前是不适宜的。 其次,资本主义国家所得税的产生和发展,固然决定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因素;同时还应该看到,它的产生与发展,还与各个国家当时的政治、社会条件以及财政需要等因素有关。所得税是对私人财产的再分配,它违反了资产阶级的利益,所以资产阶级并不赞成实行所得税。综观资本主义国家的所得税发展史,它们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被迫接受的。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变革,促使资本主义社会阶级结构发生变化,阶级矛盾日益尖锐激烈。十九世纪七十年代的资本主义社会,阶级斗争日益高涨,当时德国的社会政策学派经济学家瓦格纳就指出了租税除满足国家财政的需要之外,还应该运用税收工具以矫正个人所得和个人财产分配不均的问题。他主张实行累进税率制的所得税和财产税,其目的当然是为了缓和阶级矛盾。 资本主义国家所得税往往又是迫于财政经费增加的需要产生和发展的,英国是最典型的例子。1799年由于英法战争军费增加,临时开征所得税。1802年停战废止; 其后战争再起又复开征; 几经变化于1874年始成为一种经常税。据1875—1876年度的统计,所得税仅占税收收入的6.2%; 后来几经改革,1913年,所得税已占税收收入的27%;第一次大战又增税,1919年已上升至43%,开始成为主体税之一,第二次大战又增税,以后游移于50—60%之间。其他如法国、美国等国的所得税,也都是迫于筹措战争经费的需要而开征和发展的。因此单纯从我国的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也属于商品经济范畴这点考虑,随着价格体系的改革趋于合理,应该把流转税为主体税的税制结构,改为所得税为主体税的税制结构的设想,目前是难于实现的,论据是不够全面的。 再次,至于所谓所得税的“内在稳定器”作用,是资产阶级经济学界的凯恩斯主义者,根据凯恩斯的需求管理理论提出来的一个概念。凯恩斯主义者还提出了“补偿租税政策”理论,并建议用机动税率制度来缩小经济周期的波动。它们认为资本主义国家的税收制度,特别是实行累进税率制的所得税,具有“内在稳定器”的调节经济作用。它有减少或缓冲经济周期波动的作用。即在经济“繁荣”时期税收收入会自然增加,而在经济“衰退”时期税收收入又自然下降,发挥税收的“内在稳定器”作用。但是,连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逊也承认所谓“内在稳定器”作用的局限性。他说“它们的作用不足以维持完全的稳定。资产阶级自己也承认“内在稳定器”只能缓和经济波动,而不能扭转经济衰退或通货膨胀,所以他们还要辅之以所谓“斟酌使用的财政政策”。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家对于经济的运行将有一套健全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从西方国家所得税制度具有所谓“内在稳定器”的调节作用的观点出发,说明我国的税制结构有必要采取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设想,论据是不恰当的。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流转税会造成重叠课税,税负随着商品流转环节增加而增加,从而不利于专业化协作生产的发展;另外,流转税与不合理的价格相联系,不利于价格体系的改革;同时随着价格体系的改革逐渐趋于合理,流转税的调节生产和消费的作用,将自然失去必要性。我们认为现行流转税中的产品税,的确存在重叠课税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将来可以通过全面推广增值税得到解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需要,还必须要保留一部分产品税,或设置特别消费税,以调节某些商品的生产和消费。关于流转税影响价格改革的看法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价格改革是稳步进行的。同时税制的改革,也应该与价格体系的改革同步进行。因此流转税对于价格体系的改革不可能有阻碍的作用。随着价格体系改革,价格理顺之后,流转税的调节生产、消费的作用将有可能削弱一些。但还是有必要的。因为我们实行的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仍然有必要利用税收这个经济杠杆,根据国家宏观控制的要求,通过调高或调低税率,来指导生产或消费的方向,发挥税收的奖限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