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代位求偿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代位求偿Insurer's Subrogation见“保险人代位权”。 代位求偿 代位求偿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求偿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其基本目的在于: 维护补偿原则、防止被保险人得到双重补偿。保险代位权产生的形式有: 由侵权产生的权利、合同赋予的权利、政府法令赋予的权利、保险标的物产生的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各国保险法律共同承认的一种债权转移制度。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条件为: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保险人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先行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 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 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代位求偿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是可以确定的,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合同; 而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保险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保险价值是无法衡量的,只存在保险金的给付。 ☚ 损失补偿原则 委付 ☛ 代位求偿 代位求偿Subrogation有人又称为“代位权”。指由于第三人的过失而非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害时,被保险人不向第三人索赔,而选择向保险公司求偿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约定的赔款后,有权取代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此即谓代位求偿。代位求偿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一项保险原则,其目的在于防止被保险人再次向债务人求偿,从而得到双重补偿,因而代位求偿是一种体现公平原则的衡平法上的概念,是基于公平的法律理念而给予保险人的一种权利,同时这种权利仅在以下两个前提下才能实施:即保险人取得的权利不得优于被保险人;保险人只能在已赔付被保险人的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因而,在全损的情况下,保险人除取得诉权外,还取得已赔偿的残余标的所有权。 ☚ 船舶优先权 海牙规则 ☛ 代位求偿subrog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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