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基本伦理学亦称“人类生存的伦理学”或“基本生存伦理学”。它是由美国加里福尼亚工学院哲学和语言学教授A·斯泰恩于本世纪60年代提出和创立的一种资产阶级伦理学说。斯泰恩认为,现代社会有着多种类型的道德和与之相应的伦理学,它们反映了人类生活设计的差别性。但由于受历史时代条件的制约,它们都忽视或放弃了对不同时代的人或人类普遍性的基本道德和与之相应的伦理学的研究。这种超越历史、适用于一切社会历史时代的人类普遍的基本道德和与之相适应的伦理学,他认为是“生存价值”及其学说,即人类基本伦理学。所谓“生存价值”,就是对生命和健康价值的肯定和对死亡与痛苦价值的否定。这是人类“本来具有的价值”,也是建立一种超越历史的普遍的基本人类道德的内在根据,是“人类基本伦理学的法典。”不同时代的人类生活的设计“必须考虑到客观的、生物学的与社会的必要条件,以便在自然和社会中保存人类生命。否则,人类的生命一定不能留存于大地之上,而历史也不会延续下去。”他说:“既然生命与健康为生存的价值,我们就可以把人类的基本伦理学定名为生存的伦理学。”生存价值是人类基本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和基本原理。“只有这种基本生存的价值,而且也只有它能作为超历史存在的人类伦理学的对象”;“既然社会生活是一种保存人们生命——社会动物 ——之必要条件,那么这就与康德的无上命令一样,构成人类伦理学基本原理。”斯泰恩进而从生存价值与其他价值的关系上,强调了生命和健康价值是构成人类美感、智力和一定的道德等较高的价值的条件和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