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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人民法院主管一定范围内行政案件的原则。行政诉讼的特殊原则。特定主管特征有二:一是人民法院只主管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主管的那一部分行政案件,法律未规定的则不予受理;二是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主管的行政案件,只要依法提起诉讼,就须由人民法院管辖。特定主管的内容构成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具体范围。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长期没有建立行政诉讼制度,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一般不予受理。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制定并实施。该试行第3条第2款明确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依该法审判。自那时起,人民法院特定主管的行政案件的范围,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如果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而也不属人民法院特定主管的范围。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根据宪法原则、行政权和审判权职权分工原则和切实可行的原则,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特定主管范围,扩大了人民法院原来的特定主管范围。详见〔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哪些行政案件有起诉权,人民法院对哪些行政案件有审判权,反映着国家通过诉讼途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序,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程序,因此,在行政诉讼制度中具有重要作用。

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人民法院主管一定范围内行政案件的原则。行政诉讼的一项特殊原则。
❶人民法院只主管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管辖的那一部分行政案件,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❷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主管的行政案件,只要行政相对人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须管辖。人民法院特定主管行政案件的内容构成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具体范围。参见 “行政案件受理范围”。

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人民法院只能主管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那一部分行政案件;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主管的行政案件,必须由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一原则,《行政诉讼法》将人民法院主管行政案件的范围作了列举式规定: (1) 只主管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争议的案件,不管辖因抽象行政行为发生争议的案件。(2) 只主管行政机关在管理国家事务时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发生争议的案件,不管辖行政机关在管理内部事务时发生争议的案件,以及行政机关内部职权争议案件。(3)按照国际惯例,政府所为的国家行为,如外交、国防事务,都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人民法院不能管辖。(4)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也不能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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