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与税收1950年在欧洲理事会的主持下通过了欧洲人权公约,欧洲理事会的成员国签署并批准了这一公约,其中有奥地利、比利时、塞浦路斯、丹麦、法国、联邦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列支敦士登、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和英国。公约草案第一稿的第一条提出保护私人财产不受政府的无理干预。税收是对纳税人财产的一种干预,因此征税必须建立在合情合理的基础上。公约的第一条a规定在个人享受公约所保证的权利和自由方面不得实行歧视,因此,税收对待纳税人不得实行不公正的区别对待。公约第六条对于违犯税法的判决保证要进行公正的审判,并规定了其他保证条款。较小的违法行为可先由行政部门处理,但要保证被处理者有充分的上诉机会。第八条保护纳税人的私生活不受不合理的干预,保护纳税人在税收诉讼方面与其律师保持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