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90年7月联合发布,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86年发布的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试行)》。共分八章。第一章总则,阐述了本标准制定依据、重伤的概念、评定损伤程度的原则及鉴定人的资格和权利义务等。第二章肢体残废,规定了肢体缺失及丧失功能的具体标准。第三章容貌毁损,具体制定了眼部、耳廓、鼻、口唇、颧骨、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等毁损的鉴定标准。第四章丧失听觉。第五章丧失视觉。第六章丧失其他器官功能。第七章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如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等。第八章附则,说明了本标准适用范围、施行日期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