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笔供词被告人就犯罪事实、情节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书面叙述。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被告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被告人亲笔书写供词。”实践中,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也允许被告人自行书写供述,必要时也可要被告人亲笔书写供词。被告人亲笔书写供词的,应当在供词的末页签名(盖章)或者按捺指印;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收到后,应当在其首页的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 亲笔供词简称“笔供”。刑事案件被告人亲自书写并交给司法机关的有关案件情况的书面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一般以口头形式作出,但是,如果被告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司法人员也可以令被告人亲笔书写供词。参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亲笔供词personal,handwritten confessi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