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高等审判厅 京师高等审判厅官署名。清代末置。高级审判组织。掌理京师范围内刑事案件的重罪二审,轻罪终审及民事案件的终审、监督管内下级审判厅的事务。《清史稿·职官志六》: “京师高等审判厅: 厅丞1人,(正四品,请简)。掌治厅务,监督下级审判厅。刑科、民科推事12人,(从五品。刑科、民科一二庭俱各3人)。典簿厅典簿2人,(正七品); 主簿4人,(从七品,以上俱奏补)。九品录事6人。于重罪为二审,轻罪为终审。审判会鞫(ju)视大理。” ☚ 京朝官差遣院 京师地方审判厅 ☛ 京师高等审判厅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始置,以厅丞为主官,秩正四品,掌理厅务,监督下级审判厅。下设刑科、民科推事十二人(刑科一、二庭与民科一、二庭均各三人),秩从五品;典簿厅典簿二人(正七品)、主簿四人(从七品),录事六人(九品)。本厅审判,于重罪为第二审,轻罪为终审。采取合议制,以推事五人合议执行。附设检察厅与看守所以掌检察事务与看守待决人犯。北洋政府沿置,改厅丞为厅长。内部组织和职掌与各省高等审判厅同。参见“高等审判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