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提供者的警示义务
产品提供者所承担的对产品的危险性作出有效、合理、充分的警告和指示,从而减少产品给使用者带来危险的义务。这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所承担的法定义务。如果产品的提供者能够合理预见其即将或已经投入市场的产品存在危险,应当履行警示义务,以避免损害的发生。如果没有履行警示义务,或者履行不力,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6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