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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井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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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井田制

 殷周时代中国奴隶社会特有的土地制度。井田制脱胎于原始社会末期的土地分配,始于商代,成于西周。西周井田制是以周王为代表的奴隶主贵族的土地国有制。《诗经·大雅·北山》里说:“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周王把土地分赐给诸侯和百官,他们可以世代享用,不得转让或买卖,并要向周王交纳一定贡赋。周王和诸侯等大小奴隶主居住在城邑,城邑四周广大的原野上,分布着由纵横交错的道路和水渠划成一个个象井字形的方块。始见于《孟子·滕文公上》“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约合今31.1亩,即20 733平方米),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即由国家将每方里土地按“井”字形划作九区,分配农民耕作;中一区为公田,余八区为私田,分授八夫(即八家);公田由八夫助耕,全部收获均缴给统治者;男子成年受田,老死还田,土地不能买卖。至于井田制的性质,具体分配、耕作、缴纳办法等,历代学者意见纷纭,迄无定论。主要有三种说法:(1)奴隶社会奴隶主的计禄单位和奴隶主榨取奴隶劳动的计算单位;(2)领主经济下的封建份地制度; (3)村社的土地制度。

井田制 - 古代制度 - 可可诗词网

井田制

 我国奴隶社会的土地制度。在殷墟出土的甲骨文中,“田”字古时作田、、、形。从字形看,好像用沟、洫、阡陌把土地划成若干整齐的方块,有的字形中有“井”字,显示出已有了原始的灌溉系统,故称井田。井田制作为一项土地制度,最早见于《孟子·滕文公》,孟子讲“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意思是说, 一方里为一井, 一井900亩,井中的100亩为公田,井周围的800亩为私田,分给八家耕种,八家人把公田种完后,才敢种私田。周灭商以后,全部土地归国家所有,周王室拥有全部土地的主权,承袭和发展了商朝的井田制。周天子把土地和“民”按地区分赐给诸侯和臣下,作为采邑或俸禄,由他们世袭享用,但不得转让与自由买卖,受封的奴隶主用以作为监督检查奴隶劳动勤惰的计算单位。周天子也可以把已分赐出的土地收回再转赐别人。如周懿王时,就曾把原来赐给暌的邑里转赐给大。到了春秋时期,由于铁器的使用,牛耕逐渐推广,提高了在山林川泽的垦殖能力,在井田之外,开垦的私田逐渐增多,出现了土地的买卖情况。1975年,在陕西岐山县出土的西周共王时期的青铜器中,记有关于土地交换的事例有三件:一是卫盉记载了用玉器、服装与田交换时,以朋为货币折价成交;二是卫鼎甲有着以田易田的记载。这两次交换都报向官府,由官府派“三有司”到现场划疆定界而后拍定的。三是卫鼎乙记载了用车辆、帛与林地作交换,且是未报官府由双方当事人商定划出疆界的。类似的资料也有发现在周厉王之时的。从这些事例中可以看到私田的增多及进行交换已取得了合法的地位,周王朝的土地主权已不是全归周王室所有了。私有土地的出现及自行进行交换,表明井田制的动摇。与此同时相映出现的另一种情况是“民不肯尽力于公田”,语见《公羊传》。如周定王(前606~前586年)时,有人经陈国去宋国,时已冬初,只见公田上杂草丛生,陈国田间的阡陌无从辨认。宋国也是杂草塞路,不只是禾稼堆在田野,就是已运到场上的谷物也没有人收拾,说明井田制趋向衰亡。鲁宣公十五年(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开始出现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商鞅变法,开阡陌,废井田。井田制的废除,标志着封建土地所有制确立。

井田制 - 历史大事 - 可可诗词网

井田制

 井田制是商朝和西周的土地制度。商周时,商王和周天子是全国土地和人民的最高所有者。《诗经·小雅·北山》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国王把土地和奴隶分赐给诸侯和百官。诸侯和百官可以世代享有土地,但不得转让和自由买卖,并要向王国交纳一定的贡赋。井田制大致可以分为八家为井而有公田与九夫为井而无公田两个系统。有关井田的记载,前者始见于《孟子·滕文公上》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后者如《周礼·地官·小司徒》载:“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当时,原野上阡陌纵横,将土地截成整齐的方块,田块之间有沟渠交通,形成灌溉系统,原野上呈现出一片井字形的田块,所以叫“井田”。井田制的含义:一是田地的形式,井字是田地的象形字。井田一般以每一方块100亩(今31亩多)作为一个耕作单位,称为一田。纵横相连的九田为一井,面积约1平方公里。十井称为一成,百井称为一同。二是经营形式,对诸侯和百官来说,是作为俸禄的等级单位;对于直接耕种者来说,是作为课验勤惰的计算单位。井田制起于商朝,到西周得到进一步发展,春秋时开始瓦解。

井田制jǐng tián zhì

我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1924年蔡和森《社会进化史》第一篇:“不仅‘张家村’‘李家村’等现在还遍存于各地,而所谓三代以上的‘井田制’及以后模仿或梦想井田制而发生的‘授田’‘均田’‘班田’‘限田’等制度与学说莫不为远古集产制度之遗影。”

井田制nine-squares system of land

中国原始社会晚期至春秋战国之际实行的一种土地制度。因耕地被沟洫划分为面积相等的方块田,构成形似“井”字形而得名。井田制的基本特点是把数量相等或条件对等的土地分配给个体农户耕种,定期重分或调整,不能买卖。它是由农村公社土地制度演变而来的,进入阶级社会后,成为统治者剥削农民的一种方式。
井田制在中国古文献和古文字中早有反映。殷墟卜辞中有不少田字形(即被区划为若干等积方块的井田形象)。《周易》井卦和《国语·鲁语》都谈到西周井田制下民户编制的基本单位——“井”。而《周礼》述“井牧田野”之制颇为详赡。但“井地”一词始见于《孟子》。该书记录了战国初年孟轲据殷周旧制为滕国设计的井田方案。以后,《谷梁传》、《韩诗外传》、《汉书·食货志》、《公羊解诂》等均有记述。这些记载内容不完全一致,或有后人附益,但大体反映了井田制的基本内容及其实行中不同时代不同地区的差别。
西周井田制的形式与功能 实行井田制的第一步是划分土地疆界,它与修建田间排水沟洫同时进行,互为表里。据《周礼》所载,各级排水沟依次叫遂、沟、洫、浍,相应的道路叫径、畛、涂、道。它们纵横交错,将田野划分为一块块方田。周代的所谓“田”,作为耕地单位就是指这种方田;由于它是农民份地单位,故又称“夫”。一田由长100步宽1步的100条长垄组成;这些垄称作“亩”,垄间排水小沟则称为“畎”。由于井田沟洫制的普遍实行,“畎亩”成为中国上古耕地的代称。
井田制的基本功能是“分田制禄”。分田是授予农民份地,授田对象是个体农民,以男性家长为代表,称“夫”或“家”。份地以100亩为基准,并按不同土地等级配以不同数量的休闲田,上田一岁一垦,户100亩(或三岁二垦,户50~100亩),中田二岁一垦,户200亩,下田三岁一垦,户300亩。男子成年顶门立户受田,老死时还田,得到份地的农民被束缚于土地上,“死徙毋出乡”,对份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每年春季要“审端径术”,即检查和修理份地间的道路沟洫;“三年一换土易居”,即重新分配份地。份地不能买卖,即《礼记·王制》说的“田里不粥”。这种土地与劳力相结合的井田,又是上级贵族对下级贵族封赐和制禄的单位。如“大国之卿,一旅(500人)之田;上大夫,一卒(100人)之田。颁予的禄田包括了依附其上的劳动者。封赐给各级贵族的田邑,周围要挖壕沟,土堆在沟边,种上树,称为封沟或封疆,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标志。为了便于控制,贵族在分配份地的基础上对民户进行编制。《周礼·小司徒》所说“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就是这种情形的反映。因此,“井”又是当时民户编制中基本单位的名称。
起源和演变 井田制与沟洫制互为表里,实行对农民平均主义的授田和定期重分,表明它是从农村公社的土地制度演变而来的。相传黄帝“造兵井田”。黄帝是原始社会晚期传说人物。这时私有制已产生,部落战争频繁,故有专用武器出现。同时当时人们已对薮泽低地进行较大规模的开发,因而必须集体兴修用于防洪排涝的农田沟洫系统,为了维系这种公共职能,不能听任土地私有制发展,从而导致土地公有私耕、定期重分的农村公社的建立。这就是原始的井田制。
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沟洫农业继续发展,井田制也继续实行。大禹治水,“尽力乎沟洫”,卜辞和《尚书》中反映了殷人修疆畎的活动。周代文献关于“疆理土地”的记载更屡见不鲜。这既是农业上修建和调整排水沟洫系统的工作,又是井田制下对土地的区划和分配;周人认为这是禹开创的事业。夏商周农民都按各自标准获得份地。但农村公社的土地所有权逐步被篡夺。全国土地最高所有权,属于以“共同体之父”身份出现的国家君主。相传建立相对统一的奴隶制王国的舜,曾“自为诗曰: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成为夏商西周通行的原则。不过,夏商时农村公社仍保持实际的土地所有权,虞夏统治者只限于向公社征收贡物;商代贵族篡夺了公社的公有地,村社社员在公有地上的公积劳动蜕变为向贵族提供的无偿劳役,这就是“助”。从卜辞看,商王直接掌握了大量土地,但尚未发现赏赐土田的事例。西周代殷后,井田制在被征服民族和地区普遍推广,广泛实行助法。但土地的区划和分配不再由公社,而是由周天子和各级贵族主持,并对农户进行比较严格的编制,形成驾凌于原农村公社之上的赋役负担系统。孔子说的西周赋役制度,农民就是以井为单位交纳军需物资。这时的井田制已变成各级贵族实行的授田制,目的是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以供剥削。各级贵族的领地建立在农村公社残躯——乡邑基础之上。村社虽已失去了主持分配份地的经济职能,但仍保持了原始互助遗风,如组织对等的换工协作,即所谓“兴弹相庸,耦耕俱耘”等,份地仍然不能买卖。
井田制的瓦解 这是一个很长的过程,实质是农民份地的私有化,即由“公”有私耕转变为私有私耕。第一步是取消公田制和停止份地的定期重分。由于农民在公田服役时怠工和逃亡,从西周末到春秋初,周王畿和各诸侯国相继打破原来公田与私田的区分,改劳役地租性质的助法为向农民私田征取生产物的彻法。农民经济获得了进一步发展的条件。在此前后,份地定期重分也停止了,农民在份地上“自爰其处”,即实行休闲制而无须“换土易居”,土地使用权逐渐固定。但这时与沟洫制相联系的份地区划和民户编制仍继续实行。《周礼》所记井田制,不少是这一阶段情形的反映。春秋末至战国,一方面由于铁农具的普及和牛耕的初步推广,农民独立经济发展,份地私有化要求更为迫切;另一方面,经过长期治理,田野内涝积水的状况有了很大改变,往日普遍修建农田沟洫系统的必要性已经消失。在这种情况下,各国纷纷打破原有沟洫井田格局,如战国初年魏李悝废井田沟洫而兴农田灌溉。公元前350年,商鞅在秦国变法,改100方步亩为240方步亩,扩大农民占田额,又废除原来的沟洫系统,在农民份地周围设置阡陌封疆,承认和保护农民对其份地的实际占有。战国时各国不同程度实行的国家授田制,实质是对领主等级土地所有制的否定,是农民份地走向完全私有的一个阶梯。在这基础上,加上商品经济的冲击,土地买卖不可避免地发展起来。故后人把商鞅变法视为井田制崩溃的标志。
学术争论 关于井田制的有无及其性质,是史学界争论最多的问题之一。这一方面由于现存井田制史料多系后人追述,难免有理想成分和相互抵牾之处,容易引起各种解释;另一方面也由于各人对古代社会性质有不同认识所致。20世纪30年代,以廖仲凯为一方,认为井田制是古代存在过的土地公有制度;以胡适为一方,认为井田制是孟子托古改制的乌托邦。50年代,以郭沫若为代表,认为西周是奴隶社会,井田之所以划分为方块田是作为颁赐给下级奴隶主贵族的制禄单位和课验奴隶勤惰的计算单位;以范文澜为代表,认为西周是封建社会,井田制是领主经济下的农奴份地制。他们都认为孟子所描述的井田制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在讨论过程中,尤其是80年代,越来越多的人把井田制和公社制联系起来研究,并把井田制追溯到西周以前。井田制是由农村公社土地制度演变而来,已逐渐成为学术界比较一致的认识,又有人认为井田制与家族公社有关。对井田制实行范围、形式与内容、起源与演变以及建立在井田制之上的社会性质,也还存在不少分歧。

井田制NineSquares land system

中国殷周时代的土地制度。因将土地划作一个个面积大体相等的“井”字形方块,故名。相传起于夏商,盛行于西周。最早见于《孟子》、《周礼》、《礼记》、《汉书》等古籍。《孟子·滕文公上》:“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即土地为国家公有,由国家将每方里土地按“井”字形划作九区,分配农民耕作;中一区为公田,余八区为私田,分授八夫(即八家);公田由八夫助耕,全部收获均缴给统治者;男子成年受田,老、死还田,土地不能买卖。其他古籍所载与《孟子》基本相同。这是一种代役租,即劳动地租。秦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50)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井田制遂告结束。

井田制

015 井田制

夏商周三代的土地制度。始于夏,行于商,盛于西周,而没于春秋。夏代的资料缺乏。殷商甲骨文中田字写作田、等形状,反映当时的土地正是由这些井字形的方块田所组成,故称井田。西周铭文中有关于周王赐臣下“一田”、“十田”、“卅田”、“五十田”的记载。但作为一种土地制度提出,最早见于《孟子·滕文公上》,“(滕文公)使毕占问井地,孟子曰,……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周礼》、《国语》、《左传》、《汉书·食货志》也都有关于井田的记叙。有人怀疑井田制是否存在,多数学者确认有之。至于井田的性质及其具体经营、分配方式等,自汉至今多有分歧。对性质的争论主要有三说:(1)执西周奴隶制论者认为,井田制是榨取奴隶劳动和分封赏赐的土地制度;(2)执西周封建制论者认为是封建领主经济下给农奴的份地制度;(3)是农村公社的土地制度。春秋以来,井田制逐渐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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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

井田制jingtianzhi

周代的主要土地制度。在这种土地制度下, 土地划分为“公田”和“私田”。公田就是周天子和各级贵族所掌握的土地, 庶人在公田上劳作, 其产品全部归周天子和各级贵族所有。公田又称为“大田”或“甫田”。贵族们提供给庶人耕种的小块土地称为私田, 其收获归庶人私有。关于公田和私田的结构情况,孟子曾有这样的说法:“方里而井,井九百亩, 其中为公田, 八家皆私百亩, 同养公田。公事毕, 然后敢治私事, 所以别野人也。” ( 《孟子·滕文公》) 按照这种划分方法所形成的土地疆界形状呈“井”字形, 所以孟子称之为 “井地”, 后世又称为“井田”。《汉书·食货志》上:“井方一里,是为九夫,八家共之, 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 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庐舍。出入相友, 守望相助, 疾病相救。”古代文献上的这些记载反映了在井田制度下土地分配的情况。对于这种土地分配制度的意义, 孟子十分强调其对“仁政”的影响。他说:“夫仁政必自经界始, 经界不正, 井地不均, 谷禄不平; 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孟子·滕文公》)孟子的说法虽然带有一些空想性质, 但他去古未远, 其说法应当是基本上反映了周代社会基层单位的土地情况的。古代所谓的“耦耕”,大约是庶人耕种公田的一种形式。按照这种方式, 一般是两个人结成一组进行耕作。由于当时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 所以在井田上进行耦耕的规模往往很大, 故 《诗经·噫嘻》说 “亦服尔耕, 十千维耦”,《诗经·载芟》说“千耦其耘,徂隰徂畛”,可见是成千上万的庶人一同耕作的。井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周代生产力发展水平。井田制是一种非私有性的土地制度, 土地不能买卖。其衰退和瓦解一般认为是在春秋战国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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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

井田制jingtianzhi

相传出现在中国殷周时代的一种土地制度。因耕地划成“井”字形块状而得名。孔子在谈到西周土地制度时曾说:“先王制土,……田一井”(《国语·鲁语》)。孟子说:“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孟子·滕文公》)《左传》、《谷粱传》、《韩诗外传》、《周礼》、《汉书·食货志》等书中,都有“井”或“并田”的记载,但其内容不一致。甲骨文中“田”字作“囲”、“”等形,被认为是井形块状耕地的证据。由于记述不一,汉代以来不断有人对井田制提出讨论,并有人怀疑这种整齐划一的土地制度能否存在。近代学者中多数承认历史上存在过井田制,至于属于什么性质,看法不一,有人认为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制度,有认为是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也有认为是一种农村公社的土地制度。多数学者认为,中国的井田制自春秋以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逐渐消失。公元前350年商鞅变法,“开阡陌”、“除井田”,标志着井田制的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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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

井田制

古代的土地赋税制度。(见: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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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

井田制

殷周时代的土地制度。殷商井田制不详。西周的井田制有不同说法:《孟子·滕文公上》:“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田”。《汉书·食货志》的记载与此相似:“理民之道,地著为本,故必建步立亩,正其经界。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方一里,是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庐舍。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民是以和睦,而教化齐同,力役生产可得而平”。《周礼·考工记》“匠人”条记述了更大范围的井田结构,亦以“夫”、“井”为基本单位,“夫间广二尺深二尺,谓之遂;九夫为井,井间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方十里为成,成间广八尺深八尺,谓之洫;方百里为同,同间广二寻,深二仞,谓之浍,专达于川”。遂、沟、洫、浍、川,都是沟渠、河渠之类。又《周礼·地官》“遂人”条又描绘了井田内外的沟渠、道路系统:“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 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畿”。根据这些记载,井田制是以亩积为基础的包括村社结构、水利设施、道路建设的土地规划与土地分配使用相结合的土地制度。夫、屋、井(里)是井内的村社结构,井、成、同是井与井之间的外部结构,十夫、百夫、万夫与井 (里)、成、同异名同义。关于井田制的性质有四说:
❶奴隶制度下的土地占有制,周王通过井田制把土地赐给诸侯及各级奴隶主,使用奴隶集体耕种“公田”,同时驱使奴隶开垦井田外的荒地,称“私田”。
❷封建农奴制下的土地制度,周王把土地分封给各级奴隶主,用井田制的方式经营,每夫百亩私田,即份地,公田属农奴主自营,由分得“私田”的农奴无偿耕作,收获物归农奴主。
❸农村公社土地制度,井田上的耕作者主要是农村公社成员。
❹统治者的土地经营单位。春秋战国时期,随着铁制农具使用和牛耕技术的采用,井田制逐渐瓦解。

☚ 余夫   平土法 ☛
井田制

井田制Jingtianzhi

我国奴隶制时代的一种土地制度。井田制在商朝时已经存在,周朝时,在黄河中下游进一步推广。关于井田制,《孟子·滕文公》曾有这样的说明:“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可见,井田制的主要内容是用水渠和道路把耕地划分为一个个方块,阡陌纵横,象井字形状,故名井田。井田中间的一百亩为公田,周围的八百亩分别分给八家耕种,每家一百亩,是为私田,分得私田的人要无偿地耕种公田,养活土地所有者——奴隶主贵族。他们必须先为公田的主人劳作,然后才能在自己的私田上干活,他们的私田是经常更换和调整的,一般是三年就要“换土易居”。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一种土地国有制度。在井田制上耕作的奴隶劳动强度很大,而大量的劳动成果却被残酷地剥夺。所以,随着后来牛耕的推广和铁农具在农业中的普遍应用,奴隶们纷纷逃离井田,去开辟属于自己的私田,从而对公田日益缺乏兴趣,消极怠工的现象普遍,致使公田中长满了野草。随着奴隶们对私田的耕种积极性的提高和对公田的冷淡,统治者们便不得不承认既成事实,逐渐放弃了共耕公田的原则,代之以实物税。春秋时齐国的“相地而衰征”、鲁国的“初税亩”都宣布了井田制的灭亡,到秦国商鞅变法时,正式宣布废井田、开阡陌,井田制终因生产力的发展,随着奴隶制时代的结束而瓦解。

☚ 分封制   国人暴动 ☛

井田制

殷周时代的一种土地制度。因当时土地划作“井”字形而得名。《孟子·滕文公上》:“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周礼》、《礼记》、《汉书》等古代著作也有详细描述,基本内容与《孟子》所记略同。井田制的内容大致为:古代土地为国家所有,实行分封制;各级统治者将每方里土地按“井”字形划作九区,分配农民耕作;中一区为公田,余八区为私田,分授八夫(即八家);公田由八夫助耕,全部收获均缴给统治者;男子成年受田,老、死还田,土地不能买卖。对井田制的性质及其经营方式,学者意见不一,主要有三:1.村社的土地制度;2.榨取奴隶劳动的工作单位和赏赐给奴隶管理者的报酬单位;3.领主经济下的封建份地制度。

井田制

井田制

井田制是我国奴隶制国家的经济基础,是体现奴隶制生产关系的主要部分。它与宗法制紧密相联,在夏商已出现,到西周得到进一步发展,是西周当时土地占有的惟一形式。到春秋时期,井田制瓦解。
奴隶制时代,生产力发展水平低,田地开垦有限,且主要集中在都邑周围,特别是王都和诸侯国都的近郊。开垦出来的田地都经过精心疆理,按正南北和正东西的方向,有纵横交错的大小道路和灌溉沟渠,整成十分方正的大小相连的方块田,这就是井田。井田的疆理,一般是以每个方块为一百亩,作为一个耕作的单位,称为一田,是当时一个劳动力所能耕种的标准。纵横相连的九田合为一井,十井称为一成,百井成为一同。
周代井田制主要有以下特点:
❶劳动者以单个家庭为单位。每家的户主为正户,受田百亩; 正夫的子弟已娶妻者但未分居的,称余夫,受田25亩。分配土地之前要清禁户口,授田有年龄限制,男子年二十以上受田,六十归田。分配土地考虑土地的肥瘠优劣。可连年耕种而肥力不减的上地分一百亩,种一年休耕一年的中地分二百亩,种一年休耕二年的下地分三百亩。
❷定期予新分配土地,为了便于平均分配土地,所以田亩划分得很整齐。所谓井田,就是外有封疆内有阡陌的田,因为土地肥瘠程度不同,上中下三等虽受田数不同,但 “肥饶不能独乐,缺欠不得独苦,故三年一换土易居,财均力平”。井田起初是一年分配更换一次,后改为三年更换一次。
❸井田有公田和私田之分,“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这种剥削方式称助法或藉法,公田则称为藉田。
❹在剥削方式上采用 “彻” 法,即 “贡”、“助”兼用。在国中用贡,在野中用助。国是指都城及其近郊,住的是国人,享有一定的政治权利。野是指国以外的广大农村地区。贡是按照古代什一的税率,在一夫分得土地的产品当中取十分之一。这是实物地租的一种。即八家 “同养公田” 的办法,实际是劳役地租的一种。
❺周天子名义上是最高土地所有者,他把土地分封给诸侯、贵族,这些土地未经王室或公室特许,不得随意买卖转让。
春秋时期,随着生产力发展,奴隶主贵族驱使奴隶大量开垦荒地,这些土地不征贡税,称为私田。私田急剧增长,而井田却因 “民不肯尽力” 而荒废。井田制日趋瓦解,公田变为私田,土地私有权建立。

☚ 中国封建社会的自耕农   中国的租佃制 ☛
井田制

井田制

西周时期实行的土地制度。《孟子·滕文公》说:“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另外,《周礼》、《国语》、《左传》、《汉书》等也有关于井田制的记载。对于井田制的性质和经营方式,学术界看法歧异。其中有人认为井田制有两种含义:一是指田地形状,由于沟渠和道路,将田地自然分割成方块,“井”是田地的像形字。二是指经营方式。当时的土地皆称“公田”,贵族们将其中一部分分配给农奴耕种,称为“私田”,收获物归农奴所有。其中土质较好的留归自己,驱使农奴们无偿代耕,这是一种劳役地租形态。另外,有人认为井田制并不存在,这只是孟子等人乌托邦式的幻想而已。还有人认为井田制是村社的土地制度,生产者是公社成员和自由民。井田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反映着不同的生产关系,等等。

☚ 1.土田制度   爰田制 ☛
井田制

井田制

我国古代的一种土地制度。原始社会晚期,农业成为社会的主要部门,由于平均分配土地的需要,就得将大面积的土地划分成无数个等份,其田界叫阡陌。这种田界既能开沟引水灌田,又可修路便于行走,由此形成了 “井”字形状的大片土地。商代后期的甲骨文中,有田、田、围、囡等字,形象地反映了当时土地自然划分的井田。井田在不同的社会具有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在原始社会,它属于公社共同所有,平均分配给公社成员耕作。进入奴隶社会以后,属于王有,原先从事耕作的公社成员全部沦为奴隶。它作为一种生产关系,大致创立于夏朝,发展于西周,瓦解于春秋。战国中期商鞅变法时,明令废除。

☚ 周公   宗法制 ☛

井田制

中国原始社会晚期至春秋、战国之际实行的一种土地国有性质的制度。土地因灌溉需要被沟洫划分为面积大体相等的方块地,因其形状如“井”字而称之为“井田”。土地属于王有,国家将数量基本相等和质量对等的小块土地分配给自耕农耕种,土地定期进行重新调整或分配,但是不能够买卖。井田制由原始社会农村公社土地制度演变而来,进入奴隶社会后则成为剥削农民的一种土地制度。井田上的生产者随着井田被最高统治者的赏赐而转换主人。关于井田制,《孟子·滕文公上》记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按规定,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国家,将每一井土地平均分成9份,分配给户籍由国家控制的农民耕作,其中1份是公田,其余8份算做私田,分别分配给8户农民。公田由8户农民无偿为国家耕种,以作为领取私田的代价。农民有先公田而后私田的义务。可见,井田制是一种以劳役地租为主要内容的土地制度。井田的分配和管理,以及劳役地租的征收,均以“井”为计算单位,即1井有8户农民、约900亩耕地。因此,在井田制下,“井”是当时民户编制中的基本单位的名称。在井田制下,农民往往在私田内表现出比较高的生产积极性,私田的垦殖面积不断扩大,而在公田内则生产积极性十分低下,他们或消极怠工,或逃亡,以致后来井田制很难维持下去。从西周末到春秋初,周天子和各诸侯国相继突破原来公田和私田的分别,把在公田直接从事生产的劳役地租改变为向农民私田征收实物地租。这样,农民的劳动积极性有了明显提高,土地的利用率也大大提高,直接生产者的生活水平有了改善。土地定期分配和调整的情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土地使用权逐渐固定。但这时与沟洫相联系的份地区划和以井为单位的民户编制仍然维持。春秋末期到战国初期,随着铁器的普及和牛耕的推广、农民独立经济的发展,份地私有化成为普遍要求。与此同时,通过改进工具和长期治理,田地的灌溉和排涝条件得到了比较大的改善,在900亩左右的土地内修建综合沟洫已经显得不再重要。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各诸侯国纷纷打破原来以沟洫划分井田的格局。如魏国就曾废除井田沟洫而代之以农田灌溉系统,收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公元前350年,在秦国主持变法的商鞅(约前390—前338),一改原来的100步亩为240步亩。在中国古代, 步为长度单位。秦时,1步为6尺,1步亩为36平方尺。商鞅的这一变法措施,既扩大了农民的占田份额,又废除了井田制下的沟洫体系,在农民的份地周围设置阡陌封疆,国家正式承认和保护农民对其份地的占有,小农经济大量出现。这一时期,各国先后不同程度地实行了国家授田制,于是井田制真正瓦解;加之商品经济的不断冲击,土地买卖成为不可逆转的社会现实。

井田制

井田制

中国周代以前一种土地制度。因其将土地划作井字形故名。甲骨文“田”字作作囲、等 形(《殷契粹编》1221片、1222片),这是殷代或更早实行过井田制的证明。孔子说: “先王制土, 籍田以力” , “田一井出稯禾、秉刍、缶米。” ( 《国语·鲁语下》 )孟子说: “方里而井, 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 同养公田。”(《孟子·滕文公上》 ) 《诗·大田》亦载: “雨我公田, 遂及我私。”其他如《韩诗外传》、《汉书·食货志》、《周礼》、《左传》襄公廿五年等都有关于井田的记载。各书所载不完全一致, 可能是因在不同时、地,井田的规划有差别。周代井田有的是十进制,即以十夫、百夫、千夫、万夫构成井田制体系。有的是以九夫为井, 方一里为井, 方十里为成, 即百井。方百里为同, 即一万井。构成另一体系。标准的井田中间, 配有排灌渠道系统, 称作遂、沟、洫、浍、川, 与之相应的道路系统称作经、畛、涂、道、路。这些井田法律上都属周王室所有, 周王按爵位高低封赐各级贵族以相应等差的土地, 受赐者只能享用, 而不能买卖。关于井田制的性质及经营方式主要有四说: (1)各级贵族受赐自周王的整个井田称“公田” , 分配给奴隶集体耕作。同时还驱使奴隶开垦井田以外的荒地, 称“私田” 。在公、私田上榨取的都是奴隶的血汗。(2)受赐的井田中, 分配给农夫每户百亩(约合今31.2亩)的份地称私田, 各级贵族的自营地为“公田” , 由分得份地的农夫共同耕种。属封建农奴制剥削。(3)为农村公社的土地制度,井田上生产的主要是公社成员。(4)为阶级社会中保留的农村公社显著残余, 实质已变成统治者压迫剥削劳动者的组织和经营单位, 被榨取者属东方奴隶制类型。东周以后, 随着铁器的使用和牛耕推广, 农业生产力有较大发展, 井田制逐步瓦解。

☚ 农率均田   封疆 ☛
井田制

井田制

商周时代的一种土地制度。因将土地划作面积大体相等的方块,形如井字,故名。井田制下的土地为统治者所有,实行分封制。各级统治者将每方里土地分成形如井字的九区,中间一区为公田,余下八区为私田,分配给农民耕种,农户必须共耕公田并且把私田上的部分收获物和公田上的全部收获物上交给各级贵族和周王室。男子成年授田,老死还田,土地不能买卖。标准的井田中有排灌系统和道路系统(即阡陌)。井田的周围一般挖有较宽较深的壕沟,掘出的泥土堆积在沟边,形成封疆。这一土地所有制形式,直到春秋时期,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才逐渐瓦解,至秦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50年) 商鞅“开阡陌” ,“除井田” ,井田制最后崩溃。

☚ 游牧部落   公田 ☛
井田制

井田制

中国殷周时代 (或更早) 的一种土地制度。因其将土地划分为井字形方块而得名。甲骨文田字作、 囲等形, 这是殷代或更早实行过井田制的证明。孟子说:“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孟子·滕文公》) 据《孟子》、《周礼》、《汉书·食货志》等古籍记载,井田制的内容大致为: 土地为国家公有,国家将每方里土地按“井”字形分成九区,分配给农民耕作; 中间一区为公田,其余八区为私田,分授八夫 (即八家); 公田由八夫助耕,全部收获均缴给统治者。男子成年授田,老、死还田。近代虽有人怀疑古代是否有过井田制,但多数学者仍认为它在历史上确实存在过。关于井田制的性质,学术界有不同意见,主要有: (1) 村社的土地制度; (2)保留原始村社的残迹,但居民已成为被奴役压榨的集体奴隶; (3) 奴隶社会里上级奴隶主赏赐给下级奴隶主的计禄单位和奴隶主榨取奴隶劳动的计算单位;(4) 领主经济下的封建份地制度; (5) 井田制在不同历史阶段反映不同的生产关系。从原始社会末期家庭公社的土地制度,到奴隶制土地国有制,到封建领主制,最后到个体自耕农兴起,就是井田制由形成、发展到消亡的过程。

☚ 更名地   商鞅变法 ☛

井田制jing tian zhi

the well-field system

井田制

殷周时代的一种土地制度。因其将土地划分成“井”字形方块而得名。殷代的甲骨文中有囲等字,说明耕地划分为一定面积的方田,周围有封疆,中间有沟洫、阡陌。有关井田的记载始见于《孟子·滕文公上》:“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周礼》、 《礼记》、 《汉书》等史籍中都有详细记载,其基本内容均与《孟子》所记略同。有人认为井田制为子虚乌有,但多数学者确认这种田制在历史上的存在。对井田制的性质及其经营方式尚多争论,主要有三说:(1)井田制是村社的土地制度,井田上的劳动者主要是村社成员和自由民。(2)井田制是奴隶社会上级奴隶主赏赐给下级奴隶主的计禄单位和奴隶主榨取奴隶劳动的计算单位。(3)井田制是领主经济下的封建份地制度,农民从领主受私田百亩,向领主提供劳役地租,在领主的公田上进行无偿劳作。 (参考图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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