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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时官设市场,以平物价。《资治通鉴·汉纪二十九》: “遂于长安及洛阳、邯郸、临菑、宛、成都立五均司市、钱府官。司市常以四时仲月定物上中下之贾,各为其市平。民卖五谷、布帛、丝绵之物不售者,均官考检厥实,用其本贾取之; 物贵过平一钱,则以平贾卖与民; 贱减平者,听民自相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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