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五口通商大臣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五口通商大臣职官名。清末设置的办理外交与商务的钦差大臣。鸦片战争失败以后,签订了不平等的中英《南京条约》,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和上海“五口”通商,由此而设立了五口通商大臣,由投降派的代表人物、两江总督耆英兼任大臣。“会办江、浙、闽三省通商之事”,并于1843年10月8日在虎门与英国签订了《五口通商章程》和《虎门条约》(即《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作为对《南京条约》的补充;于1844年7月3日,与美国签订了中美《五口贸易章程》(即《望厦条约》,于10月24日与法国签订了中法《五口贸易章程》(即《黄浦条约》),之后又同比利时、葡萄牙、荷兰、西班牙、普鲁士、丹麦等国议约,并“将五口通商章程一体颁发”,由此,条约规定各国在中国享有协定关税:五口通商、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等法律特权。由于外国侵略势力伸向长江流域,上海的贸易地位日益比广州重要,清政府于1859年即将五口通商大臣移到上海,改由两江总督兼任。五口通商大臣设立以来,就是外国侵略势力在中国域内的代理人。 五口通商大臣 129 五口通商大臣自鸦片战争后到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成立,这期间清政府设置的办理外交和通商事务的钦差大臣,后由两广总督、两江总督兼任。因当时中国对外开放的只有广州、厦门、福州、宁波和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故名。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成立后,五口通商大臣则成为下设职务,其权限也就发生了很大变化。 ☚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北洋通商大臣 ☛ 五口通商大臣 五口通商大臣官名。清代末置。掌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市口岸政令。《历代官制概略》: “五口通商大臣,官名。道光二十二年 (公元1842年) 清政府签订《南京条约》后,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个城市为通商口岸,派钦差大臣驻广州管理五口通商事务。咸丰七年 (公元1857年) 英法联军攻陷广州后,清政府另将五口通商大臣移驻上海。咸丰十一年,划归总理各国事务衙门领导。同治五年 (公元1866年) 因通商口岸包括长江路口,改称南洋通商大臣。” ☚ 五城铺司巡检 五品叶尔仓巴 ☛ 五口通商大臣 五口通商大臣鸦片战争后至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成立(1861)期间,清政府设置的办理外交和通商事务的钦差大臣。因初时只开放五口, 故名。最初非正式衔名, 一般称“钦差大臣”, 由两江总督耆英兼充。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 耆英调任两广总督, 兼办“各省通商善后事宜”,五口通商大臣便成了两广总督例兼的职务。后上海发展成为全国通商和外交的中心, 除六十年代初一度由江苏巡抚充任外, 例由两江总督兼顾。1861年成为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下设职务, 职权也发生变化。虽仍用五口通商大臣旧称, 实已是 “南洋通商大臣” 。参见“南洋通商大臣” 。 ☚ 淡水海关 工部局 ☛ 五口通商大臣清政府派驻广州管理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个口岸办理外交、通商和交涉事务的钦差大臣。第一次鸦片战争结束后,外国侵略者强迫清政府开放广州等五个城市为通商口岸,清政府为了适应外国侵略者的需要,于道光二十四年(1844)设立五口通商大臣。由两广总督耆英兼任。五口开放后,上海逐渐发展为全国通商和外交的中心,广州在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又被英法联军占领,咸丰九年(1859)初,清政府即命令两江总督何桂清为钦差大臣,将五口通商大臣移驻上海。其后例由两江总督兼任(1860年至1865年间, 曾由江苏巡抚兼理,并曾一度改为专任)。咸丰十一年清政府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下辖五口通商大臣,并新设三口通商大臣,驻天津,管天津、牛庄、登州(后改为烟台)等通商、交涉事务。同治五年(1866)因通商口岸已扩展至长江各口及潮州、琼州、台湾(今台南市)、淡水,改称南洋通商大臣。同治九年改三口通商大臣为北洋通商大臣。 五口通商大臣官名。第一次鸦片战争签订《南京条约》之后,清政府为办理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个口岸的通商,交涉事务,于道光二十四年(公元1844年)设置,为两广总督的兼职。咸丰八年(公元1858年)十二月改为两江总督兼职。后因通商口岸已扩展至长江各口,改称南洋通商大臣。参见“南洋通商大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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