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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五、屠宰税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五、屠宰税

五、屠宰税

屠宰税是向按屠宰税法规定的应税牲畜发生屠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是地方财政特别是乡镇财政收入的一项主要来源。1949年11月以前,江西曾对旧的屠宰税稍加改造后征收,11月起,按《华中屠宰税征收暂行办法》执行。当时征收范围包括猪、牛、羊3种,采取定量征收,即规定每一种应税屠宰牲畜的固定税额,然后按当地当时市价折合人民币征收(猪每头征4千克肉,牛每头征12.5千克,山羊每只征0.75千克,绵羊每只征1.25千克)。为贯彻政务院《屠宰税暂行条例》,省政府于1951年6月27日公布了《江西省屠宰税稽征办法》,规定税率为10%,税款按牲畜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不能按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的,按屠宰后标准重量从价计征:猪标准重量为50千克,牛为125千克,山羊为10千克,绵羊为15千克,马、骡、驴(须属失去使役能力的,并经当地政府证明后,方可宰杀)比照猪的标准重量计征。1951年,全省屠宰税为793万元。
在屠宰税征收过程中,对税率和征收办法曾作过多次调整。1953年1月,对屠宰商征收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和印花税并入屠宰税,税率改为13%。同年6月,对农民出售牲肉的屠宰税也改按13%的税率计征。自1957年3月1日起,对猪、牛、羊等屠宰税税率一律改为8%。1959年起,对收购环节屠宰税税率调为10%。为了鼓励农民扩大生猪饲养,增加市场销售,1965年10月20日,省人委发出《关于减征生猪屠宰税的通知》,对经营屠宰业的国营企业、供销社在生猪屠宰环节征收的屠宰税,按企业销售的实际金额,税率由原来的8%减为4%;在生猪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改按调出头数,定额征收3元;对农民自宰猪的屠宰税(包括农民、机关、团体、学校和非经营屠宰业的企业),也一律按头定额征收3元。同时,对菜牛、羊的屠宰税税率改为3%。为鼓励农民(包括居民、机关、团体、学校和非经营屠宰业的企业)在春节期间宰猪自食,从每年农历12月初一到月底的1个月,再给予减半征收屠宰税的照顾(1969年停止执行春节期间减半征收的规定)。1966年,全省屠宰税为1 168万元。1973年,简化屠宰税的纳税手续,规定菜牛等大牲畜每头按3元、羊每只按3角征收。这一年,由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缴纳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只保留了对个人和外侨及集体伙食单位征收的部分。全省征收的屠宰税由每年1 000万元左右,减少到708万元。
1978年以后,屠宰税的税源有所增加。1980年恢复到890万元。1984年改革工商税制,对食品部门经营生猪(包括菜牛和羊)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工商税改为产品税。1985年起,对贫困乡农民宰杀生猪的屠宰税实行减半征收。从1986年1月起,调整屠宰税税额,猪和牛由每头3元调为4元,羊每只由0.3元调为0.5元。根据中央将屠宰税下放给地方的规定,省政府于1995年6月22日发布第41号令,公布《江西省屠宰税征收办法》,规定在江西境内宰杀、收购猪、牛、羊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屠宰税,其征收标准为:生猪每头12元,牛每头16元,羊每只2元,按头定额征收。对贫困乡、特困乡农民自养、自宰并用于自食的应税牲畜,实行减半征收,同时规定屠宰税按实际屠宰、收购应税牲畜的头数计征,不得按户、人口、田亩摊派或定额包干。这个办法自7月1日起实行。由于执行新的税额标准,全省屠宰税收入有大幅度增长。1994年,全省屠宰税为6 492万元;1995年,达到18 821万元,增长1.89倍。
江西现行屠宰税征收办法规定对下列情况免征屠宰税:
❶部队(含武警)、劳改、劳教单位自养、自宰并用于自食的应税牲畜;
❷少数民族群众在民族节日自宰并用于自食的应税牲畜;
❸敬老院、光荣院、福利院及五保户自养、自宰并用于自食的应税牲畜;
❹配种站、种畜场(站)的种畜及科研教学用畜;
❺省外调进的已纳屠宰税的牲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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