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新型税收体系建设
1949年以来,工商税收制度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变化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几经简并,到70年代末全省只剩下工商税、工商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盐税7个税种,实质上是单一税制。税收的经济调节作用基本消失。1979年以后,随着涉外税收制度的建立,两步利改税的实施,完善税制的各项改革,全省已逐步形成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多税种、多层次、多环节的复税制体系。到1992年,全省已经征收或将开征的税有6个类别、33个税种。目前资源税、财产和行为税、特别目的税、涉外税等4类税种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虽不大,但这些税种在发挥特定的调节作用上各有其重要意义。此外,还担负着能源交通、预算基金、教育费附加、烟酒专项收入等征集任务。新税制的建立,增强了税收积累资金和调控经济的两大功能,促进了对外开放,为经济体制改革创造了条件,为进一步改革财政税收体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