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乡镇人民政权组织
新中国成立后, 市人民政府宣布废除反动的保甲制度, 郊区设立区、乡、镇及行政村三级政权组织。1949年10月起, 郊区在生产救灾、生产备荒、减租保佃等工作过程中, 普遍发动群众组织农会。在此基础上, 逐步建立乡人民政权, 到1950年6月, 10个郊区共建53个乡、镇,573个行政村。乡镇编制配备为乡 (镇) 长、文书、财粮助理、民政助理、生产助理、交通兼炊事员各1人。
1951年5月, 郊区土改结束后, 按照政务院 《关于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工作》 的指示, 改变原有大乡制, 缩小乡行政范围, 取消乡以下行政村。划乡标准是: 农村以每3 000人口左右建立一乡, 城郊地区以每4 000人口左右建立一乡, 每乡纵横距离以不超过2.5公里为原则。商业集中的集镇, 根据需要, 将集镇附近的村庄划入单独建镇。划乡后, 各乡召开了乡、镇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用民主协商和举手表决的方式, 选举乡长、副乡长、委员, 成立乡人民政府。到1951年, 共成立130个乡和17个镇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的编制配备是, 设正、副乡长各1人, 文书1人, 农会主任兼民兵队长1人; 乡支部书记1 人, 团总支部和妇女干部各1人。乡镇人民政府下设生产合作、民政调解、文教卫生、治安保卫四个工作委员会。
1953年5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内务部的指示, 选择高桥镇和高南乡进行普选试点, 8月底试点工作结束。同年10月, 上海市选举委员会制定《上海市基层选举实施细则》。1954年2月, 全市普选工作结束, 市郊各区共选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4 670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建立后, 积极贯彻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计划供应的政策, 解决农民迫切要解决的许多问题, 并结合农村中心工作, 促进农业生产和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
1955年2月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 乡、镇人民政府改为乡、镇人民委员会。乡镇人民委员会的职权规定为: 根据法律、法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 发布决议和命令; 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 召开人大会议, 向人大提出议案; 管理财政; 领导农业、手工业生产, 领导互助合作事业和其他经济工作; 管理公共事业; 管理文教卫生、优抚和救济工作; 管理兵役工作; 保护公共财产, 维护公共秩序, 保障公民权利;办理上级人民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乡镇人民委员会设立民政、治安、武装、生产合作、财粮、文化教育、调解等工作委员会。1956年, 经过并区并乡, 上海郊区共设3个区、39个乡、11个镇, 还有2个街道办事处。乡镇干部配备的比例是, 每1 500人左右配备1名行政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