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村信用合作 二、农村信用合作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在政府领导下的农民合作金融组织。其主要任务是组织社会闲散资金,调剂供销生产资金,扶持发展农村生产,全面繁荣农村经济。辽宁省农村信用合作组织试办于新中国成立初期。1950年,中国人民银行辽东省分行根据总行《供销社信用部推进办法》精神,与供销部门配合,在安东市(今丹东市)浪头区、宽甸县虎山区等地开展了建立信用部的试点,共办起4个信用部。1951年,中国人民银行辽东、辽西两省分行根据总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试办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决定,选择经济条件较为富裕、群众政治觉悟比较高、高利贷活动频繁的辽东省庄河县第四区尖隆屯、复县第七区沙坨村、海城县第五区二道河子、辽西省北镇县第六区罗屯等地陆续试办了5个信用社和3个信用互助组。为推动和指导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发展,辽宁省分行制定了《信用合作社、供销社信用部章程草案》,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群众性独立信用组织,贯彻为社员服务的方针,国家银行在金融政策及业务上予以指导。同年,辽宁省分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和《农村信用互助小组公约(草案)》,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1952年,辽东省分行、东北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凤城县刘家河信用社进行调查,帮助健全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1953年底,在试点的基础上,全省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社(部)329个,发展社员37万人,吸收社员股金75万元,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125万元,是1952年存款余额的3.6倍,既支持了农业生产,又为农村信用合作组织普遍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从1953年末开始,农村信用合作组织进入整社建制和健康发展新阶段,有力支持了农村合作化运动。1954年初,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召开全国农村信用合作工作会议,确定了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具体方针、政策和计划。东北区行召开东北区农村信用合作会议,提出“积极领导,稳步前进”,全省进一步掀起了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组织高潮。1954年末,全省农村信用社、部发展到2 371个,社员达到425万人,股金890万元,农村信用社存款余额629万元。在稳步发展的同时,对信用社从组织上、经济上进行全面整顿。1956年末,全省2 613个乡镇中,以乡为单位建立信用社1 891个,联乡建立信用社355个,合计2 246个。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建立,适应了农业合作化的发展,解决了农民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对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1958年,在人民公社化中,对农村信用社实行“两放三统一包”,1962年在经济调整中重新恢复信用社管理体制,多年来,辽宁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基本保持稳步经营、持续发展。1965年,全省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达到7 490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深化农村改革中,信用合作组织进一步发展壮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实行,迫切需要强大的资金支持,这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提供了客观条件。1982年10月,全国农业银行总行召开会议,提出了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的方向和步骤。省行贯彻总行会议精神,确定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具体内容是,逐步恢复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 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逐步做到自负盈亏。同时明确农村信用社的支农任务,规定贷款利率可以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行浮动。这种体制改革,使信用社有了经营自主权,增强了 “三性” 功能,经营成果也越来越好。1986年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265 327万元,为1978年存款余额的3倍。 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和对外开放的扩大,信用合作组织得到迅速发展。1996年8月,国务院颁发了 《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按照合作制的原则重新规范农村信用社,在深化改革中加强县联社建设,强化人民银行对信用社的监督,把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入股,由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根据国务院 《决定》 精神,从1996年11月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正式与辽宁省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经过领导体制改革,为农村信用社充分发挥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作用,支持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到1996年底,全省农村信用社设省级领导机构1个,市级领导机构14个,县 (区)级领导机构81个,联社营业部83个,独立核算信用社1 369个,信用分社459个,储蓄所1 309个,信用站1 800个,农村信用合作系统共有职工31 150人。 多年来,农村信用合作金融组织在组织资金、支持农业生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全省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自新中国成立到 1957年,农村信用合作金融组织在极其困难的条件下组织资金,支持了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和农业生产技术推广。农业贷款数量从1954年的211万元增加到1957年的10 073万元。60年代初国民经济遇到暂时困难,农业生产大幅度下降,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努力调剂供应资金,1962年农业贷款仍然达到23 411万元,支持了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文化大革命” 期间,农业贷款总量仍有增长。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根据改革和发展需要,农村信用合作金融组织把金融工作的重点放在支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支持调整农村产业结构,重点支持“两高一优” 农业,加大了信贷资金投入力度。到1996年末,贷款余额达到4 888 441万元,是1979年贷款余额的24.3倍。大量信贷资金投入农业,为全省农业在90年代发生历史性变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 一、农村供销合作 第五节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
二、农村信用合作 二、农村信用合作农村信用合作社(简称:农村信用社)是由农村居民和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入股集资组成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合作金融组织,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信用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求平衡、自担风险,具有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 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民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其基本宗旨是为农业服务,为农民服务,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它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规,积极筹集融通农村资金,帮助农民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解决资金困难,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市场经济稳定发展,引导农村民间借贷,稳定农村金融秩序,为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福建省农村信用合作事业有很长的发展历史,但是它的大发展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 1929年,永定县苏区政府按照中共闽西特委的决议,于同年11月在湖雷、堂堡等地,发动群众以资金入股,建立农村信用社。1930年3月以后,龙岩、上杭、连城、长汀等县也先后发展了信用合作组织,同年6月止,苏区的5县50个区中大多区都建立了信用社。1934年红军长征北上后,苏区信用社停办。 1935年(民国24年)国民政府把合作制度作为巩固其在农村的统治工具,各县设合作指导员办事处或驻县合作指导员,以保或村建立信用社,在经济上进一步剥削农民。民国26年后,因通货膨胀、业务萎缩,就先后解体。 新中国成立后,全省农村信用合作事业,随着农村生产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而发展。大体上可分为创建普及、曲折前进和改革发展三个阶段。 ☚ (三)改革发展阶段 (一)创建普及阶段 ☛ 000083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