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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训政时期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训政时期

又称“约法之治”。孙中山先生于1924年提出的“建立民国”三时期中的第二个时期。他把“建立民国”的程序分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依照建国大纲第7条规定:“凡一省完全底定之日,则为训政开始之时。”进入训政时期后,要施行约法,军政府、地方自治议会和人民均须按约法办事。训政时期的主要任务是进行政治训练,由政府派出经过训练、考试合格的人员到各县筹备地方自治,并以三民主义训练人民,使其了解应行使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同时进行清户口、选政府、选议员、定地价、修道路、垦荒地、设学校等社会、经济方面的建设。凡一省所有县全部实行自治,就可以结束训政,开始宪政时期。后来孙中山否定了这一错误理论。

训政时期

又称“约法之治”。1924年1月23日孙中山在《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中所指出的“建立民国”的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的第二个时期。在经过军政时期之后,还须实行训政时期,即军政府把地方自治权授予人民而自总揽国事的时期。这个时期的主要任务是: 施行约法,进行政治训练; 筹备地方自治,并以三民主义训练人民,使其了解应行使的民权和应尽的义务; 发展经济并进行社会建设。预定6年时间完成。凡一省所有县全部完成上述任务,就可以结束训政,开始宪政时期。孙中山后来否定这一学说。

训政时期

训政时期

在孙中山三民主义之一的民权主义中,孙中山将革命划分为三个时期,即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1927年蒋介石建立南京政权后为军政时期。1928年10月,南京国民政府宣布进入“训政时期”,实行五院制。组织系统分为三级制: 第一级为国民政府,包括国民政府委员会、国民政府主席;第二级是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第三级为五院所属各部、会。国民政府主席是该时期政府的最高代表和国家元首。蒋介石长期担任国民政府主席,其职权随着蒋介石的去留而变化。1947年4月国民党进行政府改组。1948年5月召开 “行宪国大”,进入 “宪政”时期,实行总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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